闽税函[202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217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4-25
摘要: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217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1]67号       2021-4-25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建议》(20212170号)收悉。对提案单位省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所提“税务部门要在现行税法规定范围内积极探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如国内机构组织对非国有博物馆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国有博物馆在接收捐赠收入的税收减免,使中央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的涉税建议,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各项惠及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税种主要有:

  一、关于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免征增值税政策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可同等享受,没有区别。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内机构组织对非国有博物馆公益性捐赠支出

  国家为鼓励企业从事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二)非国有博物馆接收捐赠收入的税收减免规定

  国家为鼓励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免税收入范围进行了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是指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为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我局与省财政厅出台了《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贯彻意见,对认定程序予以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1.免税收入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申请认定条件

  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3.申请材料

  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向认定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福建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

  4.受理机关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自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最迟不得超过每年的6月底报送认定机关。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主要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个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提案单位及纳税人有关政策诉求与建议,全力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与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曾钟滔

  联系人:高芝琴

  联系电话:0591-87098201,13705032586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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