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转让时,该用“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计税?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孙爱莲 人气: 时间:2022-03-23
摘要:如果受让人是自然人,则其收购成本很可能得不到扣除(至少在计算“经营所得”层面),只能作为取得合伙份额的取得成本,个人所得税现行制度下“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是两种不同类别的所得,不能将溢价收购成本纳入其所投资的合伙企业所得的计算范围,个人没有归集核算主体的功能。

  前言

  故事的开端:唐僧师徒通过持有西游股权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西游合伙”)间接持有了女儿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儿国科技”)的部分股权,女儿国科技为国内上市公司,且师徒四人持有的原始股于2022年1月解禁,师徒四人通过四处打听,本来好不容易找到了限售股解禁的“最佳税收筹划之道”,结果被2021年12月30日出台的一则公告弄得不知所措,即著名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彻底堵死了师徒四人希望通过核定征收来解决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之路。

  这下,悟空给大家算了一笔账,若按照目前持有的股票市价约2亿元计算,由于师徒四人的取得成本仅为200万元,如适用“经营所得”计税,直接按35%的税率计算,那减持后需要缴纳的个税金额近7000万元;如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按20%的税率计算,那减持后需要缴纳的个税金额近4000万元。于是师徒四人就琢磨着,41号公告不让核定了,那能不能选择适用20%的税率呢,好歹能节约差不多一半呢。于是围绕着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股票)究竟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计缴个税,悟空又咨询了“各路大神”,结果也是一则公告让四人彻底傻眼,即财税〔201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明确创投合伙企业按单一基金核算的,可以按照20%计缴个税,除此外,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适用最高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实早在国税发〔2011〕50号中明确规定,只是以前比较流行“有争议”,靠“沟通解决”的说法)。

  兜兜转转一圈下来,师徒四人已是哭笑不得,好不容易等到了“解放”,活活被打了65折,这么多年“与时间做朋友”的投资辛酸和委屈得不到理解,真是好难呀。

  机灵的悟空始终不肯放弃,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后,又找到小必讨论起他的新方案来。

  分析

  故事中的筹划方案

  具体路径为:

  Step1:考虑到深圳当地没有特别明确的优惠支持,悟空经打听,某地有招商引资的财政返还政策,这样即使未来减持变现收益比较大,按适用税率交完个税后起码还有点政策扶持,也算是整体上控制成本了。因此,师徒四人一致决定将西游合伙从深圳迁出至某地。

  小必提醒:

  随着明星、网红等个人最近被查补税的案例曝光,未来“税收洼地”将会越来越少,这里重点被打击的是“核定征收”,因为原本应该是“惩罚性”的税收征管措施被滥用为了“税收优惠”。但针对各地招商的财政返还,严格意义来讲,并不是“税收洼地”的完整概念,也不是税收手段的“筹划”,这跟各地经济与财政分成比例直接相关,虽然也有国家审计提出有存在违规给与财政返还的现象,但这毕竟不是纳税人的事儿,不会引发纳税风险,在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下,应该不会立马被“一刀切”,因此,寻求这个途径适当控制税收成本,最大的风险应该在各地的兑现能力上。

  Step2:为了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在未减持之前,师徒四人打算先交易一步,将四人持有西游合伙企业份额的99%转让给新设在某地的合伙企业(即新设合伙)。这一步中,师徒四人参考持有的限售股公允价值2亿元作为转让定价的基础,即转让价格为2*99%=1.98亿元。这个环节,属于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计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的金额为:(1.98-0.02*99%)*20%=0.392亿元,考虑能从某地取得财政返还,实际支付的税金应该会较计算金额少。

  小必提醒:

  重点来了,新个税法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而不是“经营所得”计缴个税。也就是说当转让的主体和被转让对象不再是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所投资的企业股权,而提升到合伙人自身和合伙企业的份额时,计税的规则就彻底改变了。同时,这一步里,师徒四人是参考合伙企业的公允价值(即是限售股的公允价值)来作为关联交易定价基础,体现了公允性,不会被反避税挑战,当然也很大程度不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看来唐僧师徒是深刻领悟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对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精神,不再一味追求最低税负,而是充分享受现有政策,尽量控制“不多交”。

  Step3:时机成熟,唐僧师徒打算减持了,假设此时限售股的公允价值仍然是2亿元,则按照故事开头的介绍,唐僧师徒需要对1%份额计算出来所得按“经营所得”去计缴个人所得税,粗略计算为44万元(当平均分到4人时,适用税率为30%);同时西游合伙将另外99%部分所得分配至新设合伙,而新设合伙再将所得分配至师徒四人时,虽然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但由于新设合伙的取得成本与分回的收益几乎相同,不会再存在计算所得,因此实际上师徒四人在新设合伙层面按查账征收做经营所得的0申报即可。

  小必提醒:

  通过以上3步走,悟空把本来已经板上定钉全部需要按“经营所得”最高适用35%税率计征的现状转变为几乎全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的结果,也算的上是恰当的税收筹划了。悟空没有等到减持后仅就政策上该适用哪种计税规则去跟税局“说道”、“争论”和“博同情”,而是充分认识了合伙企业性质以及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则后提前做出了路径规划,把本来只能于“情”得到的认可转变为实质上应该得到的认可,这点非常值得学习。毕竟现实中,小必得知不少利用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所得后前期按20%缴税,之后又被税局追缴的真实教训。

  回到悟空的方案中,还有两个技术点值得探讨,第一点是Step1中受让人为啥是新设合伙,如果受让人是自然人呢?针对这点,悟空的机智再次显现无疑。因为如果受让人是自然人,则其收购成本很可能得不到扣除(至少在计算“经营所得”层面),只能作为取得合伙份额的取得成本,个人所得税现行制度下“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是两种不同类别的所得,不能将溢价收购成本纳入其所投资的合伙企业所得的计算范围,个人没有归集核算主体的功能。第二点是Step1中,通常情况下,新设合伙无法及时支付受让款项,只能作为应付款项核算,那实务中这个投资成本能否被认同扣除?至少小必认为,目前国内的税法及相关规定中,针对这点并没有不支付就不让税前扣除的限制,因为其负债是体现在新设合伙核算的账面上,即使从清算所得的角度,也应是允许扣除的。若真还不行,过桥资金可以安排起来,相信聪明如悟空也能想到应对之策。

  西游话合伙企业系列旨在通过一些实务中经常遭遇的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困惑给各位不断加深合伙企业税收的认识和判断,第一节的重点是大家能清楚认识利用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是有可能实现自然人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转化。接下来,欢迎大家提供关于合伙企业的故事素材,小必非常期待后面用故事的形式与大家展开更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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