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0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6-11-01
摘要:一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深入开展选案分析,认真受理公众举报,对发现存在偷税等涉税违法疑点的企业及时进行立案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08号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针对涉税违法企业(包括非法厂商)持续开展税收违法案件检查、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并推送相关部门开展惩戒,在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以及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后,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对涉税违法企业,特别是非法厂商的打击力度:

  一、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活动

  一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深入开展选案分析,认真受理公众举报,对发现存在偷税等涉税违法疑点的企业及时进行立案检查。二是依托部际协作机制,与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等部委通力合作,联合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专项行动。三是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和整治非法发票“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切实加大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

  二、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

  一是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作为重点督办事项,通过绩效考核等措施,指导和督促涉案地税务机关依法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二是发挥公安部门派驻税务机关联络机制办公室的作用,协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将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的要求,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联合惩戒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一是各级税务机关将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按照《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把上述当事人信息推送发展改革委、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实施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保护守法纳税人合法权益

  在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多头、重复入户执法;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促进纳税人满意度不断提升。

  再次感谢并期望您继续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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