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农产品购销双方征税抵扣分析表

来源:龚厚平 作者:龚厚平 人气: 时间:2017-05-10
摘要:《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农产品购销双方征税抵扣分析表 扣除方式 销售方分析 购买方分析 效果对比 备 注 凭票扣除 销方位置 销方性质 销方纳税人分类 发票种类 销方税率 征税 购方税率 税率 进项税额 效果 生产环节 自然人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农产品购销双方征税抵扣分析表
扣除方式 销售方分析 购买方分析 效果对比       备                         注
凭票扣除 销方位置 销方性质 销方纳税人分类 发票种类 销方税率 征税 购方税率 税率 进项税额 效果  
生产环节 自然人   收购发票 0% 免税 6%或11%    11% 买价*11%   针对个人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买价=金额+税额
销售发票 0% 免税 11% 买价*11%   个人亦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其它普票 3% 3% 0% 最差效果 免税可以放弃,销售发票征税时不可计算扣除
其它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专用发票 3% 3% 11% 金额*11%   其它指有机构的纳税人,含个体户、合伙企业、公司等,
其它普票 3% 3% 0% 最差效果  
销售发票 0% 免税 11% 买价*11%    
一般纳税人 专用发票 11% 11% 11% 税额    
普通发票 11% 11% 0% 最差效果  
销售发票 0% 免税 11% 买价*11%    
流通环节 自然人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发票 0% 免税 0%   部分菜肉类可以申请免税
销售发票 3% 3% 0% 最差效果 放充免税菜肉或本身征税的农产品
其它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专用发票 3% 3% 11% 金额*11%    
普通发票 0% 免税 0% 进项税额    
普通发票 3% 3% 0% 最差效果  
一般纳税人 专用发票 11% 11% 11% 税额 最差效果  
普通发票 11% 11% 0%    
普通发票 0% 0% 0%    
进口环节     专用缴款书       11% 税额    
生产环节 自然人 小规模纳税人 收购发票 0% 免税 17% 11% 买价*13%   备注1、因为文件不明确,带有逻辑推理,不一定完全正确!估计很快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补充备注2、关于17%和其它税率同时并存的会计核算问题: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为(1)收到相关发票时,全部按买价入账。账务处理: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2)等该农产品出库确认实际消耗后,根据相关用途分析适用的税率,重新认证或打钩或计算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基本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等。实际上是一个倒算法,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但符合税法分开核算的要求。考虑中国特色,应该可行哈!
销售发票 0% 免税 11% 买价*13%  
其它普票 3% 3% 0% 最差效果
其它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专用发票 3% 3% 11% 金额*13%  
其它普票 3% 3% 0% 最差效果
销售发票 0% 免税 11% 买价*13%  
一般纳税人 专用发票 11% 11% 11% 买价/1.11*13%  
其它普票 11% 11% 0% 最差效果
销售发票 0% 免税 11% 买价*13%  
流通环节 自然人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发票 0% 免税 0%  
销售发票 3% 3% 0% 最差效果
其它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专用发票 3% 3% 11% 金额*13%  
普通发票 0% 免税 0%  
普通发票 3% 3% 0% 最差效果
一般纳税人 专用发票 11% 11% 11% 买价/1.11*13%  
普通发票 11% 11% 0% 最差效果
普通发票 0% 0% 0%  
进口环节     专用缴款书     11% 买价/1.11*13%    
核定扣除 含税价最低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最佳方案 用途 税率 进项税额 效果 核定扣除基本上无影响!但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时,核定扣除适用税率为6%对否?
原材料 6% 买价/1.06*6% 分析北京餐馆
11% 买价/1.11*11% 力度不变
17% 买价/1.17*17% 力度不变
直接销售 11% 买价/1.11*11% 力度不变
辅助材料 6% 买价/1.06*6% 分析北京餐馆
11% 买价/1.11*11% 力度不变
17% 买价/1.11*13% 力度不变
1、销售发票的定义: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其实在操作中,流通环节免税和生产环节免税发票基本相同,无法区分。最后普通发票分为销售发票和其它普通发票两类。能够抵扣增值税的仅指销售发票。

网友:
1、据财税[2017]37号第二(六)条,凡是名为“销售发票”的不应该应税,应税的不是销售发票,是普通发票,购方不得扣除。
2、J43那一格我估计可能不太对,不是6%,也是11%。J45那一格里面的1.11我估计是1.13。
3、专票、缴款书是有期限限制的,假如购进农产品一开始不认证稽核,最后确定用途全部用于非17%的货物,按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此时显然需要认证稽核,假如过期了,让人情何以堪!我个人意见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29条,按照当期销售额中17%货物与其他货物比例,在农产品入账当期就将入账的材料金额按比例划分,然后分别计算13%及11%进项税。
 
龚厚平:
谢谢提醒,其实销售发票是普通发票的一种,文件中定义的销售发票,是农业生产者免税时的称呼,其他流通环节免税的普通发票,和征税的普通发票,如何取名呢?这个问题很无奈_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都免税的情况下,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无销售发票和其它发票的区别?不过有一个好处:以后提到普通发票抵扣,仅指专用定义的销售发票而已。
 
J43是北京餐馆行业,按38号文件是根据以销售税率定进项的税率,对称原则;J45是上家负担13%改为11%,从不含税价分析,先除以1.11再乘以13%才能保持税负力度不变。
 
你提的是一种方法,可以试用一下.我考虑360天内认证,估计农产品消耗较短周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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