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5号 海关总署关于《为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总署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1-12-11
摘要: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87]署税字第564号);

海关总署关于《为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总署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5号      2001-12-11

  为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海关总署对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下列文件予以废止,自2001年12月11日起停止执行: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87]署税字第564号);

  二、海关总署监管一司、经贸部外管局《关于对部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名称解释的通知》([88]监一货字第125号);

  三、海关总署监管一司、经贸部贸管司《关于重申对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掌握原则及明确部分出口许可证商品范围的通知》([90]监一货字第75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颁发<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2]第746号);

  五、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署税[1996]237号);

  六、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7]603号)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七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