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地字[198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1986-09-25
摘要: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十八、[本条失效]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二十、[本条失效]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二十四、[本条红色字体失效]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附件二: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者,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0.5吨以下者免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1/2)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六、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七、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法规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八、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法规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法规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法规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十一、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关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的解释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法规,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十三、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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