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2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4-25
摘要:辽宁省为全国铁矿资源第一大省份,年产销量占全国三分之一左右。2016年,根据国家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要求,辽宁省将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照税费负担平移的原则将铁的选矿税率确定为5%,没有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23号建议的答复

李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辽宁省铁矿资源税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辽宁省适当下调铁的资源税税率方面

  辽宁省为全国铁矿资源第一大省份,年产销量占全国三分之一左右。2016年,根据国家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要求,辽宁省将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照税费负担平移的原则将铁的选矿税率确定为5%,没有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同时,合理制定资源税税率对资源保护、防止过度开采、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要调节作用。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正式实施,根据《资源税法》授权,各省需确定本地区资源税征收税目、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减免情形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会同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开展了调研、测算、分析,并广泛听取企业、地方政府和相关厅局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根据《资源税法》规定,铁的税率范围为1%~9%,辽宁省按照国家税负平移的总体思路,从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考虑,保持了铁的资源税税率不变,仍为选矿5%、原矿8%。从全国情况看,各资源品目的主导省份相应税率均为全国最高,属于资源税税率制定的常规逻辑。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辽宁省在《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中特别是提出了对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矿山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充分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减轻包括铁矿企业在内的相关矿产企业税收负担。

  二、关于对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方面

  由于辽宁省低品位矿山较多,且主要分布于鞍山、本溪、丹东、辽阳、朝阳等地区,涉及的矿产资源品目也比较广泛。2020年,辽宁省在制定《资源税法》授权地方的特定情形减免事项过程中,向其他省份横向了解了相关情况,低品位矿产较少的黑龙江、吉林、江苏、广东、山西、江西、湖北等省份给予了低品位矿的减免政策,而与辽宁省情形类似的湖南、青海、山东、河北等省份没有给予开采低品位矿的减免政策。对于您提出的给予辽宁省开采低品位矿按50%减征资源税的建议,省税务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认真进行研究。

  三、关于对处置废弃岩石免征资源税方面

  砂石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国家对处置废弃岩石未出台减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的规定,对岩石征收资源税是正确的,不存在不合理收税情况。《资源税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在辽宁省实施,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如给予减免税,需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提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予以明确。另外按照《辽宁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规定“开采尾矿,从尾矿提取的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具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能力并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如企业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符合尾矿免征资源税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辽宁省财税政策及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省税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国家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落实工作,提升辽宁省矿产品的行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辽宁省矿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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