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汽车同时赠送修车代金券,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税务之家综合 作者:税务之家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1-22
摘要: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汽车同时赠送修车代金券,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有人咨询:对顾客100%折扣,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客户买车,送了几百代金券,客户后面来修车,使用代金券抵偿全部修车款,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将货物或劳务无偿提供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市价确认销项税?

  解答:

  根据销售车辆的企业与修理汽车的企业,是否属于同一增值税纳税主体,财税处理有所差异。

  对于销售货物并赠送服务、礼品等,在现代营销中是很常见的,企业处理得比较好的话,是可以不用视同销售。

  (一)销售车辆与修理车辆属于同一企业

  对于销售车辆与修理车辆属于同一企业,在销售车辆时发放的代金券,实际上就是赠送了等值的修理服务。由于是在销售货物时才赠送,因此并不是税法规定的“无偿”赠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就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属于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增值税。

  那么,增值税如何处理才能避免视同销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但是,机动车属于比较特殊的商品,发票开具不同于普通商品,发票开具需要开具专门机动车发票,查阅《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发现居然没有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折扣的规定。但是,下列规定我认为是可以利用的: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八条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销售折扣不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就按照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但是,这样操作实务中可能遇到一些难题,税务局又能认为企业在有意避税而做纳税调整。

  还有一种比较“粗暴”的做法,就是先跟客户沟通好,给客户直接就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是汽车销售的机动车发票(扣减代金券金额),一张是修理费发票(代金券金额)。

  案例1:甲公司销售汽车,在2022年1月实际销售了1130万元(含税),同时赠送了代金券50万元出去,客户可以凭代金券在未来两年内到公司所属修理车间免费修车。在销售开票时,汽车销售款抠出了代金券金额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代金券金额单独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3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5.75万元((1130-50)/113%)

  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44.25万元(5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万元(1130×13%/113%)

  (2)客户凭代金券去修车时: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在销售时开具了全额发票,不管修理业务是否实际发生,按照规定都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2)企业所得税:对于汽车销售,在销售时就产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对于修车服务,由于相当于提前收取了修车费,在开具发票时并没有发生修车业务,企业所得税应在修车业务实际发生后才确认应税收入。

  (二)销售车辆与修理车辆不属于同一企业

  在实务中,也有将销售与修理分别注册为两家企业的情况。类似的情况还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赠送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是同一集团但是另外一个单独的企业。

  销售车辆后,给购车客户发票开具问题,就跟前面说的一样,不再赘述。

  对于销售汽车的企业,对于代金券去另外企业使用,销售企业肯定需要跟修车厂进行结算。这种性质就有点类似于,保险公司的定点修车厂了,被保险汽车出险后,到定点修车厂修理,然后保险公司去结算修理费。因此,汽车销售公司与修车厂也可以按照这种模式进行操作。汽车销售销售公司收到修理费发票,可以按类似于“三包费”进行税前扣除,即在实际发生后再税前扣除。

  案例2:甲公司销售汽车,在2022年1月实际销售了1130万元(含税),同时赠送了乙公司的代金券50万元出去,客户可以凭代金券在未来两年内到乙公司免费修车。在销售开票时,汽车销售款全额开具了的机动车发票,代金券金额没有单独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3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113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万元(1130×13%/113%)

  (2)同时,对于后期的修理费支出进行预计: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照商定的结算标准确定,不一定就等于代金券的金额)

  贷:预计负债

  (3)乙公司跟甲公司结算时:

  借: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甲公司在销售时开具了全额发票,按照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

  对于汽车销售,在销售时就产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对于修车服务费用支出,在实际发生的时候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只预计而没有实际发生的不得税前扣除。

  (三)最后再说说个人所得税

  汽车销售过程中,赠送修车代金券或修车服务,都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也就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2008年10月的解析——

如何给代金券开发票

  某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想对业务量达到一定水平的客户发放一定金额的代金券,该代金券可用于支付今后的运费,那么在下次客户使用代金券时,是否可以仅就收到的现金部分给客户开具发票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还是应仅就收到的现金部分给客户开具发票,但按照收到的现金和代金券的合计金额合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将代金券金额计入业务推广费用。其实,如果从账务流程稍加处理,则可以达到筹划代金券目的。

  从代金券的性质上看,该代金券实际是对在公司订购业务量达到一定水平的客户给予的商业折扣。因此,客户在使用代金券时,企业应作为折扣处理。

  在日常税务处理上,企业可以在客户使用代金券时,按实际收取的现金开发票,则代金券就体现不出来。也可以按全额开具发票,将代金券作为折扣处理,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企业也可以按实际收取的金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从实际管理角度来看,建议在开票时,按全额开具发票,将代金券作为折扣处理,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因此,如果不体现这个折扣,企业就会出现对同一客户的同一笔业务,在不同月份却出现了明显不一样的收费金额,税务机关可能怀疑你有隐瞒收入的情况。同时,将折扣体现出来,也有利于企业在账务上对代金券的管理,为企业成本核算提供数据。我们不建议将代金券作为业务推广费处理,这种费用太含糊,无法确认清楚。且这样处理,会导致多交营业税,且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扣除由于无凭证也不好扣除。但是可能客户却希望你这样处理,因为他付的钱少,获得的发票金额却多,似乎可以多抵扣所得税,但实际上如果税务机关查得严的话,付款金额小于发票金额,即使有发票也只能按实际付款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才符合真实性原则。

  来源:税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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