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2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0-08-31
摘要:同时,对于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银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企业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企业所得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2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银行业分支机构税费汇总缴纳调整为在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您提出的“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的政策,实行由分支机构各自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建议,我局认为,您提出的建议还需要统筹研究。

  主要考虑:一是增值税汇总纳税是一项有利于纳税人的特殊政策。实施汇总纳税,有利于解决部分行业总分支机构进销项不匹配的问题,从而避免总机构大量留抵而分支机构大量纳税的情况发生。二是增值税是否汇总纳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纳税方式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意愿发起申请,属于市场主体自主行为,政策上不宜多加限制。三是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方式已经考虑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源分配问题。汇总纳税范围内的分支机构以一定的预征率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补充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时,可抵减各分支机构预缴余额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将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缴纳政策,积极支持解决地方财力匹配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问题。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由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对于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银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企业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企业所得税款。

  关于您提出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缴纳’”建议,我局认为,您提出的建议还需要统筹研究。

  主要考虑:一方面,对于企业所得税全额上缴中央的银行,无论分支机构是否就地缴纳税款,都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为减轻企业核算和办税负担,上述银行实行总机构汇总缴纳的征管方式。如果要求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税款,将增加企业会计核算难度和纳税申报负担,与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符。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银行,现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已兼顾不同地区税收利益。现行汇总纳税制度安排,在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已经综合考虑了跨地区经营企业注册地和税源地分离的特殊性、地区财政利益分配、企业经营模式、税收征管体制等多方面因素。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将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积极支持解决地方财力匹配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问题。

  三、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的建议

  银保监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等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并根据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确权限,实施动态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组织架构、管理方式、业务规模、运营模式、经营状况、风险水平等情况,针对贷款的客户资质、产品类型、担保方式,授信金额等要素设置贷款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银保监会将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各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和具体业务情况,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通过加大对当地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力度,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支行与上级行享有同等贷款资金价格的建议

  近年以来,银保监会持续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考核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合理对分支机构授权;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不得对民营企业贷款进行“价格歧视”等,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和服务当地的力度。贷款资金价格主要由资金成本、相关费用、风险补偿以及目标利润等因素决定,不同借款人、总分行之间的贷款定价可能因上述原因而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根据本行资金成本和各地区业务实际,合理确定业务授权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因企业自身意愿、申请贷款的规模、银行贷款记账以及审批权限设定等因素影响,中省企业是否在本地申请贷款,主要取决于企业和银行基于市场化原则进行的双向选择。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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