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6-11-17
摘要:项目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对房地产项目有关合同、土地出让金、开发、销售、发票开具、预缴税款、申报征收等信息实施有效监控管理。具体包括项目信息管理和项目登记管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1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是对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业务操作和风险防控做出的具体规定,包括总则、项目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日常管理、预警监控、附则七个部分。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工作指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项目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对房地产项目有关合同、土地出让金、开发、销售、发票开具、预缴税款、申报征收等信息实施有效监控管理。具体包括项目信息管理和项目登记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一节 项目信息管理

  第六条 第三方信息,包括税务机关从发改委、住建、规划等部门取得的房地产项目信息。

  第七条 内部信息,包括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项目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地址、土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销售进度、楼牌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 项目登记管理

  第九条 项目登记

  (一)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自项目立项之日起30日内应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备案表》(附表1);

  2.不动产项目审批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后,将资料留存,建立分户档案。如上述资料尚未完全取得,应对其已取得的资料进行备案,同时,告知纳税人在其他资料取得30日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补充备案。

  (三)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纳税人应将项目情况填报《房地产老项目备案表》(附表2),并于本指引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 纳税人项目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变更备案表》(附表3),同时将有关证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销售进度管理

  (一)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后,应在第一笔预缴税款后,按季报送《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附表6)。

  第十二条 商品房楼牌号管理

  (一)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在取得楼牌号信息后30天内,通过书面资料将所有楼牌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附表5)。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经审核确认归档。

  纳税人楼牌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注销

  (一)纳税人申请

  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且缴清税款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项目注销。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对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的纳税人,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申请表》(附表4),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选取代码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购买方需开具发票的,应选取代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第十九条 2016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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