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1-06-19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2001-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6月19日


  税务之家提示——

  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苏地税函[2006]3号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垃圾处理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可以向其提供地税发票。(鲁地税征[2008]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污水处理费收入适用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和鼓励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污水处理企业作为环境保护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享受着国家赋予环保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案例

  某企业与某县人民政府订立合同,约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保证污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使污水达到本合同要求的排放标准,水质达到合同要求,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那么,污水处理费收入在纳税环节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呢?本文将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介绍。

  增值税

  污水处理区分提供污水处理劳务、销售再生水以及提供污染防治服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属于工业性加工范畴,按照现行政策,其适用税率为13%。销售再生水同样适用13%税率,提供污染防治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适用税率为6%。上述小规纳税人一律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污水处理的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污水处理劳务“即征即退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污水处理劳务”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70%,企业实际向国家承担了30%的增值税额。取消了一直以来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享受现行“后即征即退70%”免税条件:取得相关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二是再生水“即征即退50%”

  再生水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可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等。根据财税〔2015〕78号的规定,“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生产的再生水销售,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50%。享受该优惠的条件是: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是代收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虽然是与水费一并收取,但属于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因此,自来水公司代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销售自来水的价外费用,不得单独开具发票,在代收水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污水处理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三免三减半”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的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区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工业废水处理项目,其中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减计收入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以100%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生产的再生水,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其销售再生水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是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 财税〔2017〕71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水污染防治设备:膜生物反应器、污泥脱水机、超磁分离水体净化设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企业在购置该类设备时,要与供应商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开具发票,并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提交该类设备的性能参数及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性能参数的检测结果。

  应当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明确,进行税额抵免时,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除此以外,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同时满足专用设备抵减和三免三减半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如果该企业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以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和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来源:天扬财税第六事业部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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