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93号提案答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2-2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93号提案答复 2016年0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股权激励制度作为目前被企业广泛使用的一种激励方法,对于吸引和鼓励人才、促进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93号提案答复

2016年0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股权激励制度作为目前被企业广泛使用的一种激励方法,对于吸引和鼓励人才、促进企业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支持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获得股权激励所得给予了一定照顾,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具体包括:一是考虑到个人获得股权激励的金额一般较大,直接与当月工薪所得合并计税的税负较高,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允许个人获得的股权激励所得无需与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最长可以分摊到12个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大降低了取得股权激励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二是为解决获得股权激励人员缺乏现金流纳税问题,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又联合制发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允许其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被激励对象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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