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起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注意事项

来源:工蜂老五 作者:工蜂老五 人气: 时间:2018-02-14
摘要:一、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减少了。 好消息: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二、成品油企业启用新版《消费税申报表》,须取得合规扣除凭证,录入期初库存。 启用新版《成品油消费税纳

一、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减少了。

好消息: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二、成品油企业启用新版《消费税申报表》,须取得合规扣除凭证,录入期初库存。

启用新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继续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参阅:2018年3月1日起执行两项重磅税收政策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比对,比对不符锁死税控设备

(一)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信息。

2、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二)比对内容

1、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

2、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

3、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三)票表比对规则

1、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2、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4、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零。

8、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四)比对异常处理

1、申报比对不相符的,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2、核实后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转交稽查部门立案处理。

参阅:3月起,增值税申报未开票收入填报有新规啦(史玉峰)
 

四、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视同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参阅:2018年通行费新政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李晓波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执行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一栏填列负数解决比对异常问题。如上列中的A企业在申报次月增值税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写-100万元,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仍按实际开票销售额填写,就可以解决同一项交易重复纳税的问题。

但这种填报方式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不符合申报逻辑,“未开票收入”填写为负值意味着此项交易已经被取消和退回到交易发生前的状态。而在此项交易实际已发生的情况下,申报负数销售额就扭曲了交易实质;二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从而产生“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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