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规[2020]5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共享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0-06-22
摘要:“共享员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停工停产的企业将员工以共享模式进行短期人力输出的合作用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的再分配,有利于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就业。


共享员工模式火了,但有五个问题不能回避!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线下餐饮、酒店等服务行业受到冲击,大量员工无工可返;而在线生鲜电商生意火爆,捡货员、打包员、骑手等人手紧缺,由此出现了这种临时性的灵活用工模式:“共享员工”。

  一边是餐饮业员工“闲得慌”,一边是零售业员工供不应求,一边处于用工荒,一边需要减轻人员开支,在这种情况下,“共享员工”应运而生。最早招收“共享员工”的是在线零售行业,之后逐渐推广至物流、制造业等行业。

  “共享员工”模式一方面解决了一些用人单位因疫情限制造成的用工短缺,另一方面又让那些不受疫情影响的员工可以正常工作,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效益、个人利益、企业利益的多赢。一个劳动关系,多家单位流动工作,是疫情期间“共享员工”模式受到肯定的主要原因。

  “共享员工”虽然能合理调动人员资源,避免人才过剩,实现企业员工共赢,,但在目前也大多数只是作为临时的过渡措施,未来是否可以作为一种常态的用工方式还未可知。比如疫情过后,餐饮业人员需求量很大,为了维持正常运转,餐饮企业输出的共享员工就会少之又少。

  “共享员工”要成为一个常态的用工模式,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实际问题。

  1、应用范围问题

  “共享员工”一般从事的工种比较简单,经过短暂培训就能上岗。比如疫情期间较多使用“共享员工”的岗位包括打包、分拣、上架、排面整理、仓库整理、一线流水操作等。

  从用工单位来看,并不是所有餐饮企业的员工都符合用工标准。比如进入盒马的共享员工,从事的工作几乎全部是分拣、摆架,并不接触配送业务,因为盒马的配送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岗位,他们需要对门店周边的环境、三公里的环境,甚至每一栋楼有非常清楚地了解。

  再比如联想合肥工厂也用到共享员工,主要做一些简单的组装工作,通过紧急培训上岗、保订单。

  所谓隔行如隔山,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适合共享员工。在使用共享员工之前,需要考虑好需求岗位是否适合使用共享员工,是否能通过标准化的快速培训让共享员工达到岗位基本要求,不然即使共享了,成本、效率、质量都会抵消共享带来的效应。

  2、同工同酬问题

  “共享员工”薪资待遇多数以时薪、计件方式结算。企业和用工单位在签订用工意向书后,会根据员工年龄段、工作需求等安排相应岗位。借用期间员工的工资由借用单位承担并由原企业发放,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报酬,社保关系没有改变。

  在实际操作中,共享员工在薪资福利上与正式员工并不平等,同时在共享员工的招聘、考核和奖惩也难以规范,一些共享员工对于用工单位的企业文化和工作方式表现出水土不服,也会因为行业场景与待遇的差异,造成人才的流动,增加管理成本。

  借调期间,需要两家用人单位应当在借调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应提前与借调单位约定好借调人员的薪资待遇与发放标准,尽量避免发生争议。

  3、安全责任问题

  安全责任问题是共享员工模式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因共享员工还是一种创新的用工模式,目前对于共享员工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

  用人单位输出共享员工给用工单位,但用人单位是没有劳务输出资质的,一旦共享员工发生意外受伤,如果没有约定,就很容易引起纠纷。

  一般来说,在共享员工模式下,用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共享员工的安全,对共享员工的安全承担雇主责任。比如盒马鼓励“共享员工”免费领取保险公司推出的疫情险;哈啰单车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还有些用工企业为临时用工购买短期的雇主责任险。

  对于共享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工伤的责任问题,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及员工个人三方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对于一旦发生意外事件的处置办法,共同维护共享员工的权益。

  4、返岗复工问题

  共享员工到用工单位并不是长期工作,呈现出周期性、短期化的特点,一旦用人单位自身需求恢复,就需要召回派出的共享员工。

  比如当疫情得到控制后,餐饮企业需要开工,人员需求紧急,但员工如果还在外派共享,不能及时到岗,就会给自身企业带来影响。而一旦共享员工仓促被召回,对用工单位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对于要采用共享员工用工模式的用工单位,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好共享员工的工作周期,用人单位也需谨慎评估自身需求,确定可共享的员工数量和周期,按协议履行并提前沟通到期终止或延续用工,确保工作平稳过渡与交接,不影响双方的业务。

  5、组织效率问题

  共享员工只有在更大的范围内使用才能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它能否像滴滴、共享单车一样普及,不能只看个别企业之间的创新合作,更重要的是,能否有一个串联和协调好共享员工输入与输出的平台。

  在一些发达国家,这种用工模式已经非常流行。相对于“共享员工”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自行调配人力资源,解决特殊时期的问题,通过第三方平台来调配企业间的用工需求,共享的组织效率和资源使用效率将会更高,才能真正发挥共享的效益。

  据悉,包括四川成都、广东东莞、安徽合肥在内的多个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建立适合灵活就业的用工信息匹配平台。当地政府鼓励通过“共享员工”、“弹性员工”、钟点工等多种形式,支持当地企业复工复产。

  共享员工平台可以实现共享员工用工模式的常态化,比如可以搭建淡旺季用工需求池,通过共享平台收集不同企业生产的淡旺季、订单的增减期,通过大数据推动建立用工调剂机制。

  据悉,除了地方政府之外,已有互联网公司开始涉足共享员工平台的建设与运营工作,比如定位为共享经济智能综合服务平台的好活、阿里巴巴旗下的盒马鲜生也已在开发共享员工平台,预计4月份上线。

  相信随着共享员工模式的成熟,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会越来越健全,有助于共享员工模式常态化的平台也会出现。

  共享员工模式实际上也是零工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

  美国学者黛安娜·马尔卡希在《零工经济》一书中描述零工经济的工作方式。“如果把当前的工作世界看作一把尺子,设想它一头是传统意义上由企业提供的职业阶梯,另一头是失业,那么两头之间范围广、种类多的工作选择便是零工经济。”比如咨询顾问、兼职工作、自由职业、个体经营、副业等。

  罗振宇以前提出的“U盘化生存”,实际上也是零工经济的模式,未来的社会人可能会“自带信息,不装系统,随时插拔,自由协作”。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这种新型工作模式表示了向往,共享员工很有可能会成为未来重要的一种常态用工模式。

  来源:豌豆盒子


“共享员工”来了,要不要签合同?工资谁发?社保谁缴?

  一、合同该怎么签?

  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争议

  “餐饮企业和电商企业最好直接签订借用协议,而非电商企业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餐饮企业和电商企业应当共同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学辉建议,“两家用人单位应当在借调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发生争议。”

  他认为,达成合作协议之后,餐饮企业与员工仍然具有劳动合同关系,餐饮企业依据劳动合同继续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员工应当按照餐饮企业的指派或者经餐饮企业同意与电商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履行义务,领取报酬,要求电商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

  特别提醒:

  员工应当增强合同意识,明确自己身份!

  二、工资怎么发?社保怎么缴?

  建议签订三方“共享员工协议”

  劳动法专家邱婕建议,输出企业、输入企业和员工订立三方“共享员工协议”,就共享期间的员工工资支付、工时标准、管理规章、社保关系、工伤责任等加以约定。

  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第九条的思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输出到其他单位,期满后劳动者回到原单位的,原用人单位仍应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输入单位就对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并征得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和输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在三方协议基础上,可妥善处理工伤风险。实践中一些餐饮企业以业务外包形式承接业务处理三方关系,也切实可行。

  业内人士认为,在劳务关系下,“共享员工”模式属于跨行业“借调”用工的模式,即社保仍由原单位缴纳、工资由借用单位承担并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在休息休假方面也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的同时,应支付加班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宋艳慧指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发生工伤事故后有给付义务。

  特别提醒:

  共享员工输入企业当前首要抓好疫情防护,这是开工企业的第一要务,保护员工的同时亦是保护自己。

  电商企业作为实际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供约定劳动条件,按时支付劳动报酬,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购买商业保险分散用工风险等。

  三、“共享员工”会成为主流用工模式吗?

  仅是辅助和特殊用工

  “共享员工”模式在一些国家已经比较流行,叫做“灵活用工”,是企业之间自行调配人力资源,以解决特殊时期的问题。

  李学辉认为,在中国目前已经具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形式情况下,“灵活用工”尚难以形成基本的或者主要的用工形式,只能是辅助的或者特殊形式的用工形式。

  浙江创新“共享员工”互助调剂模式,并在全省率先制定企业用工余缺调剂指引,引导企业通过用工互助、余缺调剂、非全日制兼职等灵活方式,推动闲置劳动力尽快上岗,帮助缺工企业尽快复工达产。可以说是一石二鸟,缓解了冷热“两极”用工问题。

  目前,浙江“共享员工”互助调剂模式已在杭州、绍兴、丽水、宁波、温州以及台州等多个械市得到积极推广,“共享员工”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来源:浙江共享员工  lqr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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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共享员工疑难问题十二问 <刘海湘>

问题1:什么是共享员工?

答:“共享员工”是指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共享员工”的概念源于疫情期间盒马鲜生和西贝的一场合作。一边是餐饮行业企业因为没有外出就餐导致的停产,不仅使企业面临只出不进的工资支付压力和营业收入断崖式下降的困境;另一边是生活零售、物流配送行业因在家吃饭需求的增长而导致需求增长和用工紧缺。两类企业一拍即合,创新式的创造了“共享员工”这一一举多得的用工方式。

问题2:共享员工是否与缺工企业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指导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之规定,共享员工依然与原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与缺工企业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问题3:共享员工需要与原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吗?

答:原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问题4:共享员工需要与缺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吗?

答:根据《通知》第三条:“三、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之规定,应由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共享员工无需与缺工企业签订协议。

问题5: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问题6: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由原企业支付还是由缺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缴纳还是由缺工企业缴纳?

答:根据《通知》第六条:“六、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之规定,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由缺工企业结算给原企业,原企业负责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7:共享员工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期限有何限制?

答: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问题8: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还是缺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问题9: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可以自愿回原企业吗?

答: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

问题10: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吗?

答: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问题11: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如何处理?

答:1.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2.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12.共享员工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吗?

答:《通知》第八条:“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查处违法行为。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之规定,共享员工不属于劳务派遣。

注意: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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