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处理规定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0-10-15
摘要:  【问题】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问题】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第五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相应的进项转出处理。

         备   注——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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