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4]6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1994-12-02
摘要:对军办厂矿企业等在1995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这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33%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军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供选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40号        1994-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以[91]财税字18号下发的《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关所得税的具体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军队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手续;

  (二)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

  (三)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比例上交军队系统,用于弥补军费不足。

  二、对军办厂矿企业等在1995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这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33%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三、军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供选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四、军队系统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军队系统所属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