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 西藏自治区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1-26
摘要: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整为0。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01-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财税[2016]29号)规定,现将我区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整为0。

  二、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日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月26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电信企业存在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在总机构未及时抵减完毕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为避免发生此类情况,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商区财政厅后决定将西藏自治区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整为0。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主要内容

  明确了西藏自治区电信企业(包括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由1%调整为0。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日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