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热中,涉税问题不能“冷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22-01-21
摘要:如果企业按照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折扣销售,在开具发票时分别标明主商品、赠品及折扣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相关金额的,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价之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不再适用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促销热中,涉税问题不能“冷处理”

  抽奖、送折扣券、买一赠一……随着虎年春节日益临近,各大商家纷纷开始新春促销活动,在销售“热火朝天”的同时,涉税问题不能“冷处理”。

  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的统计数据看,纳税人对于商品促销的涉税问题比较关注,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18日,与商家促销税务问题相关的来电咨询量达4138通,占同期人工接通总量的3.15%,其中咨询频率较高的问题包括: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开具发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获得商家的抵扣券,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纳税人有必要关注这些问题,准确做好税务处理,“健健康康”、快快乐乐地过节。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据此,商家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不视同销售,而是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比如A服装商家开展“买衬衫送领带”活动,消费者购买一件价值400元(假设为不含税价格,下同)的衬衫,可向其赠送一条价值100元的领带,那么A商家应按320元[400×400÷(400+100)]确认衬衫的销售收入;按80元[400×100÷(400+100)]确认领带的销售收入。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策规定,如果企业在开票时仅记录其销售的正品名称,未体现赠品的信息,账务处理中也仅记录正品的收入、成本,不体现赠送商品的情况,则企业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也就是说,须按照赠送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沿用上述案例,假设A商家在开具的发票和账务处理中仅记录了衬衫的收入400元及相应成本,不包括领带的情况,那么,此时A商家应按赠送的领带的公允价值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即应确认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开具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商家采用买一赠一方式进行销售时,发票开具情况对于企业所得税处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从增值税角度看,商家开展买一赠一促销活动时,不同的发票开具情况可能会构成折扣销售或需要视同销售,这需要商家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等政策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按照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折扣销售,在开具发票时分别标明主商品、赠品及折扣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相关金额的,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价之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不再适用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仍以上述A商家开展买衬衫赠领带为例,假设该商家为一般纳税人,其将衬衫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衫销售金额为400元,领带销售金额为100元,同时折扣额为100元,则应纳增值税额为52元[(400+100-100)×13%]。

  如果A商家在开具发票时,未以折扣销售方式开具发票,而是在备注栏注明赠送领带一条,那么赠送的领带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在此情况下应纳增值税为65元[400×13%+100×13%]。

  由此可见,关于买一赠一方式销售额的确定,政策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企业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只在备注栏中注明折扣额,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如果企业没有将赠品开具发票,也要视同销售,按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在折扣发票的具体开具上,企业进入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后,选中要进行折扣的某个商品行或多行商品行,然后点击“折扣行”按钮,便会弹出“折扣”设置窗口,在此窗口的折扣行数框中填写从当前选中行向上几行(含本行)商品需要统一添加的折扣,然后在折扣率或折扣金额处输入所要折扣的数值,确认后即可对一行或多行商品添加折扣。

  获得抵扣券、消费券,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在进行促销时,一些商家还会向消费者赠送抵扣券、消费券。那么,获得抵用券、消费券的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和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如果消费者获得商家赠送的折扣券、消费券,是不用缴纳个税的。

  举例来说,某酒店对客户开展抽奖活动,一等奖是电饭煲,二等奖是7折优惠券。若客户抽到了一等奖电饭煲,属于酒店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此时该客户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客户抽到二等奖7折优惠券,属于政策规定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22年1月21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供稿



  2016年9月的解析——

类似“买一赠一”提供的物品应该视同混合销售

  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卖房子赠家电、卖澡盆赠按摩等业务中,所赠送的商品或服务是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呢?还是作为混合销售不再另行计价?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以酒店为例,酒店在提供客房服务的同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免费提供。比如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这种物品赠送应该看作是酒店的一种经营模式。表面上看是“免费提供”,实际上其价格已经包括在住宿费中,其实质上是有偿的,由消费者以住宿名义一并支付了。因此,所赠送物品不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另行征税,该行为属于视同销售,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住宿费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核算上,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应该作为营业成本入账。

  (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属于收费提供。比如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吧台的酒水等,都属于房费之外另行收费的情况。酒店的这种行为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核算上,明码标价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一般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单独核算。

  卖房子赠家电、卖澡盆赠按摩等类似“买一赠一”业务道理同上。有的同学说,酒店服务和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能算上混合销售吗?可偏偏就是有人看中了房间这些赠品才入住的,你说能没关吗?

  来源: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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