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法院执行民间借贷案件首笔个税上缴

来源:紫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董以旭 人气: 时间:2021-11-23
摘要:此次缴税是紫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首次征收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也标志着紫阳县人民法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征收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进入常态化。

  为维护规范紫阳县域内民间借贷行为、整治借贷市场、增强国家税收管控和征收,紫阳县人民法院、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于2021年11月10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税收征管的协作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的税收征管。

  该涉税机制的建立,标志着自2021年11月10日起在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符合个税征收规定的,将按照利息收入依法缴纳个税。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

  近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侯某某与贾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位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利息10,449.86元,在向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发放执行到位的利息之前,紫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告知侯某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到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缴纳20%的个人的所得税。在侯某某向法院送交了完税凭证以后,才向侯某某发放了全部执行案款。此次缴税是紫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首次征收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也标志着紫阳县人民法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征收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进入常态化。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对紫阳县人民法院的此举给与了充分的肯定。紫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在充分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提升了国家税收的司法保障力度。


  2011年11月的报道——

如何让民间借贷走上阳光路:宜“疏”不宜“堵”<南方日报>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银行信贷紧缩、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宏观背景下,民间借贷不论是规模还是利率都几近“疯狂”。最近,全国多地爆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纷纷“跑路”事件。在民间借贷非常红火的温州,据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透露,仅9月22日一天就有9个老板“跑路”,警示民间借贷的危机。民间借贷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民间借贷一系列乱象的背后,一方面折射出当前中小企业的生存之艰;另一方面,如何规范民间金融秩序、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的问题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

  如何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进行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以建立银行信贷、风险投资、私募融资、民间借贷等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资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最近,市场盛传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的债务人“跑路”,引发了人们对于民间借贷是否会造成资金链条断裂的讨论。据说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部分城市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高达年息100%,正常情况下应该不会有太多的人愿意去借如此高息的资金,可是他们去借了,说明他们有不得已的苦衷。

  在市场各方利益博弈下民间资金供需两旺

  从民间借贷的需求方来分析,在中央政府致力于控制通货膨胀,采取从紧货币政策的背景下,信贷环境骤然收缩,银行有限的资金当然愿意贷款给央企和国企,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额度无疑被挤压;即使资金额度仍在,也必须小心谨慎地应对还款,否则会被银行收缩或者取消贷款额度。例如,珠三角地区从事出口加工的企业,以往接到欧美进口商的订单后,会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通常是循环信用证贷款,以取得流动资金购置完成订单所需用的原材料和应对雇请工人等开支。可是,由于近期欧债危机深化和美国经济持续不景气,欧美客商不一定能够及时支付珠三角地区出口厂商的贷款,或者改为开出三个月到半年不等的期票。如果珠三角地区的厂商持续接到订单,现金支出会大增,可是应收账款却是不断增加,而随着银行信用证贷款的期限到期,厂商需要先还银行的钱以保留银行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为此厂商要么拿期票到银行进行贴现,要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从民间渠道以高息(通常是月息3%—5%)借取资金。然而,如果外部环境变差,出口企业无法按时收到出口货款以还清民间的高息借贷资金;或者国内市场由于银根持续紧缩而出现局部地区的资金链条断裂,三角债问题将重新浮现,这两种情形都可能使得中小型出口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瓶颈”进一步收缩,这些企业被迫把从民间渠道借来的短期资金当做长期融资来使用,在“利滚利”的放大效应下,借款企业的利息成本不胜负荷,最终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企业主为了躲债,只有选择“跑路”,而此举又会导致三角债问题的进一步恶化,从而传导到整个金融系统和信用体系。

  从民间借贷的供给方分析,有数据显示,江浙和广东一带有越来越多的民间资金投入高利贷市场,这证明民间资金依然充裕。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回报,把部分资金以委托存款的方式交由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再由它们以高利贷的方式借贷给中小企业,从中赚取高额的息差。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并不属于金融机构,故不受银监部门管辖。至于商业银行跟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的资金瓜葛和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客户收取的贷款基准利率之上的所谓手续费,只要商业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在基准利率之上的7%之内,就不算违规。而对于上述资金瓜葛,似乎银监部门也不愿意太严厉对待,道理也很简单:在银根趋紧的环境下,如果打击高利贷活动政策措施太严厉,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会更加严重。在正规融资渠道以外的民间资金供需两旺无疑是市场各方利益博弈下的结果,当然,由此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的陡然增加也就在所难免了。

  微调紧缩性货币政策,疏导民间融资渠道

  平心而论,温州企业主“跑路”到目前为止还属于个别事件,尚不足为虑。尤其是广东珠三角地区的企业主,通常在借贷问题上会采取比较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是珠三角地区企业与温州企业有较大不同之处;其次,珠三角地区参与提供高利贷资金的人士也大多属于稳健、保守之列,例如,他们一般不太可能把自己的房产拿到银行抵押,借来资金去投入高利贷市场。可是,如果欧美经济持续低迷,我国继续执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从而使得银根持续紧张的话,不排除一些地区的企业普遍难以承受民间高利贷之苦而陷入经营困境,无论是破产倒闭还是企业主“跑路”,都会或直接或间接导致金融风险增加,我们对此应予以充分重视。

  要寻找对策,不外乎两个方面:紧缩性货币政策的微调以及民间融资渠道的疏导。对于前者,央行固然有其难处,现在调整货币政策可能导致通胀率继续攀升,而继续紧缩性货币政策会造成中小企业大面积经营困难。笔者认为“两害相权取其轻”,况且,央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并不能够让美联储和欧洲央行放弃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让我国免受输入性通胀之害。可见,微调货币政策势在必行。至于后者,我们以前一向对民间融资渠道采取“堵”的方式,可事实证明,民间融资宜“疏”不宜“堵”,如何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进行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以建立银行信贷、风险投资、私募融资、民间借贷等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资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林 江 作者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系统规范民间借贷才是长久之计

  从制度、法律、合理金融体系框架等层面系统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明确身份、专门监管、提供信用支撑和损失保险。

  近期,浙江、江苏以及沿海地区的民间借贷风险不断积聚,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甚至有观点认为由此可能引发“中国式次贷危机”。民间借贷确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涵巨大风险。从制度、法律、合理金融体系框架等层面系统规范和引导我国古已有之的民间借贷,才是系统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

  将民间借贷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范畴

  明确身份。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能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这就导致每当商业周期在繁荣和衰退之间转换时,在民间借贷风险积聚时才开始去重视和处理。对于中国现有的金融体系而言,民间借贷具有其特有的作用,因此,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时时掌握其发展动态,不失时机地对它进行引导和规范,这不仅有利于货币政策的执行和有效性的发挥,也对银行体系资金的安全性提供更好的保障。央行一直讨论的《放贷人条例》也许能够给民间借贷带来一个崭新机遇。

  专门监管。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资金,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著不同。可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管理机构,不仅对全国的民间借贷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更协同当地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对民间借贷的运营进行督导和管理。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但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非常不透明。成立的专门机构可以简报、简讯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按月、按季、按年阶段性披露,一则对借款人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二则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不盲目跟风,主动有效控制风险。还对各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正确引导,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同时对潜在风险进行预先防范疏导。

  信用支撑。现代银行的前身——钱庄大都依赖经营者的极高信誉才能良好运作。对于民间借贷,信用至关重要。但民间信用的树立、维护和奖惩都依赖于自发完成,在现代契约经济条件下,对于民间信用提供者的信用信息应进行收集、整理、发布和评估,并以一定形式奖惩。对于那些努力维护信用、有借有还的人要予以宣传和嘉奖;反之,则进行谴责或惩罚。这一信用信息平台未来可与人民银行的征信平台相对接,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

  损失保险。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可借鉴存款保险制度的合理内核,对民间借贷率先实行保险。由地方政府强制要求对一定规模以上的民间借贷率先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也可以由当地行业协会和融资机构自愿出资组织类似机构,作为风险补偿金。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亲朋之间,且层层叠叠,借贷的利率也如金字塔般不断上行,一旦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整个体系就会轰然坍塌,而风险的承担者却又是弱势的个人甚至是家庭。因此,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设置一定的保险。

  除此之外,还特别需要对正在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加快发展的同时,加强规范。对于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典当商行、担保公司、各类投资公司、寄售行、旧物调剂行等,要规范其业务活动,有效监督其风险点,对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合理范畴以内,防止出现非法金融活动。

  民间借贷绝大多数流向中小企业。因此,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同时,也要对民间借贷资金青睐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合理解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民间借贷的超高利率和隐含的巨大风险。

  拓宽中小企业投融资渠道

  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中小企业是需要政府政策扶持并给予法律地位的。强化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机构职能、尽快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给予中小企业在法律上的优先地位和政策上的优惠措施,以助推中小企业进入快速发展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结构。

  推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虽然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先后设立后,数百家中小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获得融资,有效地解决了其资金紧张的问题。但上市公司毕竟数量有限而且受上市先后限制,对大量处在成长初期的小企业依然存在融资困境。要加快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产业投资基金等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创新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近年来困扰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现有鼓励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主要是进行利率上浮。然而,原本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的中小企业再负担比大企业更高的利率无疑是雪上加霜,增加风险发生率,尤其是在高利率条件下。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不高,再加上高贷款利率的压力,不仅不能达到扶持的效果,反而进一步恶化了融资困境,也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因此,在对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补贴或奖励的同时,必须创新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方式,如抵押品的选择方面,不断发掘企业无形资产价值,提倡以股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方式进行抵押贷款。

  □刘 沛 作者系暨南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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