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三稽罚告[2021]5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8-03
摘要:经查,你公司取得上述8家公司开具的443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税额合计14683833.41元。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532号         2021-08-03

***智能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81G):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取得由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12117790- 12117839,金额合计4945500.05元,税额合计840734.95元)、取得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33939647-33939671,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7492856- 07492880,金额合计49899678元,税额合计8482945.25元)、取得广州市***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8423991- 08424036,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12518823- 12518845,金额合计6884903.26元,税额合计1170433.50元)、取得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1281886- 01281910,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06406027- 06406052、发票号码18801983- 18824117、发票号码20094537- 20094537,金额合计8721435.10元,税额合计1482643.90元)、取得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9355828-09355852,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9819869- 09819893、34483945-34483969、36388961-36388985、36430983-36431007,金额合计12403586.01元,税额合计2108609.70元)、取得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1279039-01279057,金额合计1795121.30元,税额合计305170.62元)、取得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32154814-32154828,金额合计1498846.05元,税额合计254803.95元)、取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71130,发票号码09779326-09779350,金额合计226420.46元,税额合计38491.54元)为虚开发票。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

  经查,你公司取得上述8家公司开具的443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税额合计14683833.41元。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14683833.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7868.33元、教育费附加440515.00元、地方教育附加293676.67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属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计算你公司2016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024452.1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496591.3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27860.85元。你公司2017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587138.9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551340.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35798.65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60%罚款,罚款金额10965216.75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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