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8-17
摘要: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修订了《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京汇〔2019〕16号文印发),形成《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修订了《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京汇〔2019〕16号文印发),形成《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jmyxd@bj.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邮编:100036)

  3.将意见传真至:010-6855996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7日。

  附件:

  1.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征求意见稿)

  2.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2年8月17日

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中涉外收付款数据的及时性,加强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数据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辖内经办间接申报的银行和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过各经办机构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第三条 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通过各经办机构办理的涉外收入款项的逾期未申报管理。各经办机构应指导和督促申报主体及时办理申报,履行告知、审核、催报和实施“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申报主体在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或结汇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者网上申报方式完成申报手续的,即为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申报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北京外汇管理部可通过各经办机构对其实行特殊处理措施:

  (一)单笔金额等值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二)超过申报时限(解付或结汇之日后5个工作日)10个自然日(含)仍未完成申报手续的;

  (三)同一申报主体累计发生5笔及以上的。

  第五条 对于发生逾期未申报情形的申报主体,各经办机构应做好政策解释并督促其按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第六条 对于发生第四条规定中情节严重情形的申报主体,一经发现,北京外汇管理部于月后10日内将其逾期未申报情况下发各银行核实,有关经办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实情况,并对未及时反馈或者错误反馈造成的失误负责。

  第七条 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各经办机构反馈情况进行审核后,于月后20日内向各经办机构下发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第八条 各经办机构应对名单列示的申报主体新收的涉外收入款项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限自该申报主体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之日起至北京外汇管理部书面解除其特殊处理措施之日止,期间各经办机构不得违规为其办理解付或结汇手续。

  第九条 对于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其已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经办机构和申报主体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此前有逾期未申报涉外收入的,经办机构应督促该申报主体逐笔补报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该申报主体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电子凭证方式或者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改正确认书》)的“单位登记联”并承诺改正相关行为,由经办机构签章确认后,经办机构和申报主体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申报主体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核并留存。

  (二)对于已经申报但超过5个工作日的,经办机构应督促该申报主体改正相关行为,并通知该申报主体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申报主体应填写《改正确认书》的“单位登记联”并承诺改正相关行为,由经办机构签章确认后,经办机构和申报主体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申报主体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核并留存。

  (三)北京外汇管理部对《改正确认书》及该申报主体补报情况审核确认无误的,向其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审核确认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确认书》)并留存复印件;对于核实存在问题的,退回申报主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报主体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交的经北京外汇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审核确认书》原件,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或结汇中转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经办机构应在《审核确认书》原件旁注新收款项的申报号码、原币种及金额并签章,并妥善留存《审核确认书》复印件。

  (五)对于在多个经办机构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申报主体应分别到有关经办机构办理《改正确认书》确认手续,并持对应份数的《改正确认书》原件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核。

  (六)对于遗失《审核确认书》的,申报主体应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对于已经完成补报手续并承诺改正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申报主体,北京外汇管理部于《审核确认书》签发当月起第三个月月后20日内书面解除对该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北京外汇管理部定期对各经办机构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为24个月。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经办机构和申报主体,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其中“涉外收付款”按照《实施细则》相关定义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修订<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的通知》(京汇[2019]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确认书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审核确认书

  附件 1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 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确认书

第________________号

单位登记联
单位名称   主体标识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逾期情况
自 述
 


我单位业已知晓涉外收入应在银行入账或结汇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并承诺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履行及时准确完整申报的相关义务; 如有违反, 自愿接受北京外汇管理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的处罚。
单位名称(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月 日
经办银行确认联

兹确认上述单位已经在我行完成补报手续, 并已告知其涉外收入应在银行入账或结汇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者网上申报方式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申报。
银行名称(签章) :
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1.此确认书由银行自行印制,由申报主体填写并由经办银行确认;2.申报主体应持原件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核;3.申报主体、经办银行留存复印件,北京外汇管理部留存原件;4.编号按照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 12 位)、顺序号( 3 位)编制,格式为:第XXXXXXXXXXXX-yyy 号,其中 XXXXXXXXXXXX 为经办银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yyy为顺序号,自001开始按序编号。

  附件 2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审核确认书

第________号

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兹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体标识码:______________) 已在原经办银行办理了涉外收入补申报手续并承诺改正其国际收支统计逾期未申报行为。
自收到本确认书之日起至该单位被书面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之日期间, 请凭本确认书为其办理涉 外收入解付或结汇中转以及纸质申报手续, 并应在本确认书旁注在此期间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原币种及金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年 月 日


  1.此确认书由北京外汇管理部签发并留存复印件, 申报主体持原件办理解付或结汇手续;

  2.解付或结汇银行在原件中旁注新收款项申报号码、原币种及金额并签章, 留存复印件;

  3.编号按照年份数字(4位)和顺序号(3位)编制,格式为:第 XXXX-YYY号,其中 XXXX 为年份,YYY为顺序号, 自001开始按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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