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8]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562号答复的函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8-07-0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562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8]31号        2018-07-03

尊敬的张少华委员:

  您和高瞻等31名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提案》(提案第20180562号)收悉。对于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租车行业的增值税税负情况

  营改增之前,原深圳市地税局对该行业实行核定征收营业税的方式。营改增之后,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原深圳市国税局为了保证出租车行业平稳过渡,在营改增后延续了原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一直延续至今,相比其他行业按照营业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式,现行核定征收增值税的方式税负较低,体现了市税务部门对出租车行业的一贯扶持。对此希望您能够给予理解。

  二、关于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及合理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确定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我局无权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敬请理解。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落实好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一是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情况。将我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按行业分门别类出台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提案建议向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反映,建议税务总局出台更为详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减轻税负。二是进一步简化事项办理流程。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全面取消非核准类减免事项的事前备案环节,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在申报环节直接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应享尽享。三是大力推动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坚持以信息化改变税收管理和税收服务的形态,利用电子税务局和微信、咨询电话等税企沟通平台,向纳税人提供高效的标准化服务。四是进一步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在借助传统媒体、网络终端进行广泛宣传的同时,依托我局纳税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新型媒介对服务业纳税人定向推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定制化水平。

  三、关于减轻中小企业税负方面的问题

  关于“从税收返还、财政奖励等方面减轻企业税负”“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升资助、放宽税收条件等方面减轻企业环保税负”的问题。近五年内,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提高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顶格”;2017年,又再度“破格”提升到50万元,已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上限;2018年4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再次把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提升到了100万元,减税力度很大,受惠的小微企业也更多。减税后,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将降至10%,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充分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另外,为支持小微企业研发创新,国家还专门出台了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四、关于为初创企业给予税收豁免期和税收返还问题

  提案建议“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税收豁免期和税费减免,对新创或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在未盈利的头两年内免除任何形式的税收,从第三年开始减半征收,直至企业开始盈利。”对于出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委员们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择机向相关部门反映,希望能够得到各位委员的支持和理解。

  此外,对于税收返还的建议,属于财政支出范畴。是否通过财政支出形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问题,建议您与市财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协调。

  五、关于为没有能力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进行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加强税收宣传辅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类税收优惠,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的辅导培训。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加快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给纳税人提供更快速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原深圳国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于今年4月18日顺利完成整合工作,不再按照“国税”、“地税”区分业务,实现所有涉税业务“一键咨询”。目前,我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设有“小微政策落实情况投诉”服务专岗,专门接收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诉及意见建议。另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还根据纳税人咨询情况,及时整理各类政策解读在我市新闻媒体上定期刊发,如《深圳晚报》2017年9月6日“小微企业享受系列税收优惠”、12月20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等等。

  二是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纳税人培训。积极开展现场培训和直播培训,2018年第一季度,原深圳市国税局累计开展培训266场,培训纳税人近5.5万,纳税人学堂及时更新发布教学视频累计达333个,点击量超903万次。

  三是积极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办税事项清单的落地公开,有效实施、顺利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便捷办理涉税业务,规范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确保纳税人办税、12366热线答复、基层受理业务“同一事项,统一标准”,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深化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促进我局实现安静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目前已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86个办税事项实现了办税“最多跑一次”。

  四是积极延展宣传培训渠道。在充分发挥纳税人学堂、问税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现有宣传平台作用的同时,与国家税务总局、各大网络视频平台等单位建立合作,打造范围广、效益强的宣传培训生态圈。现已与国家税务总局在微信公众号共建《纳税学堂》栏目,已累计推送137期视频,惠及纳税人数以万计。

  五是进一步加强解读性税法宣传。与各业务处室明确重要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在进行税法宣传时,做到内容准确权威、口径统一、指向明确,突出热点难点、办税流程、典型案例等方面的税法宣传;适时将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通过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开放,及时总结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不同的纳税人群体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推送。

  六、关于积极应对环保税施行对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的问题

  环保税的前身是我国自1979年确立的排污费制度,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海洋工程排污费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2017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总局、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总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明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海洋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我局海洋石油管理分局作为原深圳市国税局唯一涉及环保税征管业务的部门,据统计,2018年1-3月,共有6户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进行了环境保护税的基础信息采集和申报业务(其余2户尚未进行征税范围内的作业活动),合计申报征收税款904.9万元。初步测算海洋分局所辖企业全年环境保护税收入为3000万元。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环保税税收政策,积极应对环保税施行对企业带来的可能影响,保证实现环保税平稳有序征收。

  七、关于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方面投入问题

  提案建议“把企业在环保方面投入的成本进行加计扣除,并提升相应的资助。”中央已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重视环保加大对环保方面的投入。一是,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八、关于加大个税抵扣力度,降低企业引才成本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个税抵扣力度的问题

  对于“在深圳试点差异化个税政策”的建议,我局认为其有合理的一面,且符合实际情况。但是,从我国情况来看,税收税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同时,为体现税收的普惠公平和法定原则,至今尚未出现中央授权地方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试点情形,对此希望您能够给予理解。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目前已成为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一方面,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另一方面,我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及支持办法等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和奖励等多种形式减轻人才个人所得税负担。税务部门将认真做好纳税信息的核实等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取得的最新进展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我局一直高度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事宜,密切跟踪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

  2018年3月7日,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财政部将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且提出一个提高起征点的建议,一个政策性的建议。将增加专项扣除,重点就是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老百姓最急需最关切的。此外,这次还要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模式,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比如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这些劳动性的所得合并起来,再确定一个“起征点”进行征税。接下来,将加快启动税收改革方案,同时启动个人所得税的修法。

  以上表明,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提上日程。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费用扣除、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等制度安排,已在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考虑范围之内。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将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积极开展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按照中央的部署参与税制改革调研。

  九、关于土地使用税改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企业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交付的土地价款并不属于税收范畴,因此,并不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为了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文件已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而且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3-30元/每平方米降到3-15元/每平方米,并且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新标准的50%左右;从2018年1月1日起,降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从2017年10月1日起,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简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从2018年2月1日起将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从2017年11月1日起,亏损企业、市区两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等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为加快此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大力增强纳税人的税收获得感,我局将持续深化改革,简化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全面梳理减免税事项,取消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81%的税收优惠实现“申报即享”,同时细化减免方式和申请备案材料,提高纳税人优惠办理效率;强化优惠风险管理,提升优惠政策落实成效。树立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也是一种风险的理念,在减免税后续跟踪管理方面建立风险指标,通过数据分析比对,筛选出“应享未享”纳税人名单推送基层应对,实现优惠对象自动识别、减免金额自动计算、提醒信息自动推送精准,辅导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扎实做好宣传培训,确保政策“应享尽知”。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主动送政策上门,通过纳服平台、短信平台、政策宣讲会,以及报纸、电视、电台等公共媒体发布政策解读、问题答疑等,提升政策落实的深度与广度。

  今后,我局将继续关注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促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优质的税收环境;同时,我局仍将密切跟踪中小企业的发展动态,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并提出政策调整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日

  (联系人:袁孝洪 电话:83487206)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