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8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额减除期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7-08-10
摘要:对你省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额减除期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882号      2007-08-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长我省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期限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你省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