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资[2021]134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10-25
摘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对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财资[2021]134号      2021-10-25

各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对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净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水平,提高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河北省财政厅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等表述,但未在河北省财政厅进行备案的机构;

  (三)在河北省内登记执业的资产评估师。

  三、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包括五方面17项内容:

  (一)资产评估师依法执业情况。

  1.是否存在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的情形;

  2.是否存在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情形。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业质量情况。

  3.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程序履行、评估专业人员委派、评估报告内部复核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4.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承接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5.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存在单个资产评估师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

  6.是否存在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情形;

  7.是否存在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情形;

  8.是否存在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的情形。

  (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情况。

  9.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领取营业执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监管信息;

  10.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变更机构名称、法人、股东等信息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营业执照,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在省财政厅进行变更备案的情形。

  (四)依法出具评估报告情况。

  11.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通过网络平台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

  12.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按资产评估报告编码制度进行统一编码。

  (五)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3.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

  14.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15.是否具有健全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16.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17.是否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四、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在10月下旬至12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10月24日前)。制定实施方案,下发通知,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10月25日至10月29日)。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工作,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附附件1、附件2,以及相关佐证材料,请务于10月29日前将纸质材料邮寄至省资产评估协会,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zcpgzxzz@126.com)c备案证券评估机构将自查报告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三)检查阶段(11月至12月中旬)。省财政厅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梳理分析,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分组开展检查工作。

  (四)后期整理阶段(12月下旬)o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根据机构自查和实地检查情况,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12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五、处理处罚

  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公开曝光检查处理结果。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执业质量问题,纳入下一年度各级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开展的执业质量检查中重点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周密抓好实施,切实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整治过程中,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资产评估机构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资产评估协会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分析研判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和突出案例报送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严守纪律。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严格遵守检查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评估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维护执业质量检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树立财政检查人员良好形象。

  (三)接受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公众为资产评估行业整治工作提供举报线索,可通过电话、邮箱、信件等方式进行举报,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将对于举报信息及时进行核实查处。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省财政厅南院评协秘书处

  联系邮箱:hbzcpgzxzz@126.com

  联系电话:0311-86773524、0311-66650511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自查对照表

  2.资产评估师自查对照表

  3.自查报告模版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印发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