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13届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6-10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主席令13届第89号         202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及纳税人的规定。
  1.征税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书立应税凭证;二是进行证券交易。其中应税凭证既包括在境内书立的,也包括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的情形。
  2.纳税主体。包括两种:一是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此处以及本法其他规定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上述其中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是指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使用人:
  ①立合同人,是指签订各类应税合同的当事人;
  ②立账簿人,是指开立财务核算账簿的单位及个人;
  ③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及个人;
  ④使用人,是指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及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无需计税贴花,例如:
  ①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虽然一般由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但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②拍卖成交确认书(动产按买卖合同、不动产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的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3.境内境外辨析。
  首先,书立凭证及证券交易的地点在境内的,不管该行为实施主体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计税贴花。
  例1.法国甲公司在北京设立的代表处与韩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台机械设备的合同,合同签订地点在北京。该合同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计税贴花?
  解析:虽然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外国企业,但合同签订地点位于中国境内,属于在境内书立的凭证,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当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其次,书立凭证的地点即使在境外,只要该凭证在境内使用,不管书立主体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计税贴花。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②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③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简称动产及知识产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及知识产权。
  ④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2.英国丙公司与荷兰丁公司在伦敦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丙公司将其租赁的位于上海外滩的一栋办公大楼转租给丁公司使用。该合同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计税贴花?
  解析:虽然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外国企业,且合同签订地点在境外,但该合同的标的是境内的不动产,租赁双方依据该合同及境内的不动产建立了租赁关系,属于在境内使用的凭证,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应当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课税对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对象之一应税凭证的具体项目的规定。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三大类。与原条例相比,应税凭证剔除了“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合同。首先,作为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是指书面形式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其次,作为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合同。具体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十一种书面合同。与原条例相比,合同数量多了一个,合同名称也有所不同,但征税范围没有任何变化。
  (1)规范合同名称:税法对原条例的合同类税目名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的称谓保持一致。具体说,原购销合同更名为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更名为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更名为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分拆为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从借款合同中分离单列税目。应税合同等税目税率变化情况详见本解读所附的《印花税法与原条例税目及税率调整对比表》。
  (2)合同性质界定。税法列举的应税合同除财产保险合同外均来源于《民法典》合同编规范的典型合同,相关应税合同的概念、主要条款与形式、权利与义务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界定某一合同的属性以及是否属于应税合同,均应参考《民法典》的规定。但《民法典》中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和合伙合同等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合同。下列合同(单据)应计税贴花:
  ①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②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3)不征税合同。下列合同为不征税合同:
  ①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②管道运输合同;
  ③再保险合同;
  ④同业拆借合同以及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民法典〉释义》指出,“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如机动车、电视机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举的七类合同。确切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的征税凭证,均不征收印花税。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四类书据。
  (1)明确征税范围。税法明确列举了产权转移书据征税的四个子目,不再执行原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财产所有权”和单行文中“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的笼统规定。
  (2)明确转让方式。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3)书据与技术合同的区分。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技术合同,但税法实施后二者区分正确与否已不影响税负。
  (4)不征税书据。产权转移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此外,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股权(票)转让书据。
  3.营业账簿。原条例将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两个子目,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而税法仅保留了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对其他账簿不再征税。


  第三条 【课税对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对象之一证券交易的具体项目的规定。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习惯称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始于1990年(深圳),征收依据是单行文而非原条例。
  1.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
  2.交易标的。仅对上市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征收,对期货交易、基金交易、国债及企业债券交易则不征印花税。
  3.单边征收。与应税合同的当事人均应计税贴花不同,证券交易只对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目的是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而不是短线交易。
  4.不限于场内。证券交易不限于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集中交易证券的行为,还包括场外协议转让、继承和赠与等非集中方式转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的行为。


  第四条 【税目税率】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税目、税率的规定。
  印花税一级税目包括合同(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四个,其中合同包括是十一个二级子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四个二级子目。关于税目的具体规定前文已解读,此处不赘述。
  1.税率形式及档次。与原条例相比,税法规定各税目一律采取比例税率形式,不再保留定额税率。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共分为五个档次,即0.05‰、0.25‰、0.3‰、0.5‰和1‰。
  2.简并税率。税法对原税目中适用0.5‰的税率大部分进行了下调。目前仅余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移书据”三个子目仍按0.5‰缴纳印花税。
  ①为降低税负,便利征纳,将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从原0.5‰降低为0.3‰;
  ②为鼓励创新,降低知识产权转让税负,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原0.5‰降低为0.3‰;
  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并与现行优惠政策保持衔接,将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率从原0.5‰降低为0.25‰。
  简并税率有利于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税目税率调整变化情况详见本解读所附的《印花税法与原条例税目及税率调整对比表》。
  3.税率对应的税目。不同税率档次对应的税目如下:
  ①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②适用0.25‰税率的为营业账簿;
  ③适用0.3‰税率的为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④适用0.5‰税率的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
  ⑤适用1‰税率的为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证券交易。


  第五条 【计税依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有关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1.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这两个应税凭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金额。印花税立法前,包括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并没有文件明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1)增值税对计税依据的影响。实务中,对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印花税时计税依据的确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①如果合同所载金额包含增值税税款,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以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②如果合同所载金额包含增值税税款,且单独记载了增值税税款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③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直接以合同所载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如果是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则根据调整后的计税依据多退(抵)少补印花税款。
  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商贸公司)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交易总金额为109万元,合同中明确为含税(增值税)。但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款数额。该合同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解析:由于该合同对交易金额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款,则应税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109万元。
  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商贸公司)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含税交易总金额为109万元,并明确列示增值税税款为9万元。该合同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解析:该合同明确注明交易金额不含增值税,由于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所以增值税为9万元,则应税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100万元。
  (2)特殊情形计税依据确定。
  ①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确定。如果纳税人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则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②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凭证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不一致处理。对于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不一致的,现行规定是原则上不予退税。税法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优化。具体说,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
  ①未缴纳印花税的,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②已缴纳印花税的,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申请退(抵)税。
  上述所称“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是指纳税人正式签订补充合同更改原合同所列明的金额。
  2.营业账簿与证券交易计税依据。营业账簿与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与原来规定相比没有变化,只是将原来的单行文规定直接纳入立法。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证券交易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不考虑增值税,以全部成交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特殊情形计税依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形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第一款的内容是原单行文的规定,此次将其直接纳入立法。实务中,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零申报),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注意,税法实施后,对这类签订时无法确认具体金额的敞口合同,不再要求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
  第二款的规定与原条例基本相同,只是调整了一下顺序和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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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印花税法,新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于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那么,新印花税法修改了哪些方面,新在哪里呢?

一、关于计税依据

(一)不含列明增值税额

新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注1:若合同并未列明增值税额,而是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签订,则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关于税目税率

(一)税率下降

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注2:营业账簿(指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其他账簿不征)印花税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但目前已经执行按照万分之五减半征收,所以这条属于文件整合。

(二)税目减少

原条例中所列权利许可证照税目,新税法取消了。

(三)应税合同,仅指书面合同

注3:电子合同也是书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关于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二)纳税义务履行时间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四、关于纳税地点

(一)单位纳税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个人纳税人

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不动产产权转移

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另外,新印花税法明确,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但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来源: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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