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3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3-03-25
摘要: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335号       2003-0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北京市邮政局

43,557.70

 

天津市邮政局

9,036.00

 

河北省邮政局

196.00

 

山西省邮政局

207.00

 

内蒙古区邮政局

 

-10,853.50

辽宁省邮政局

1,021.00

 

吉林省邮政局

 

-68.50

黑龙江省邮政局

 

-250.00

上海市邮政局

26,749.50

 

10 

江苏省邮政局

2,213.50

 

11 

浙江省邮政局

1,498.00

 

12 

安徽省邮政局

 

-6.0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46.50

14 

江西省邮政局

 

-11.50

15 

山东省邮政局

 

-18.00

16 

河南省邮政局

 

-404.00

17 

湖北省邮政局

 

-39.00

18 

湖南省邮政局

 

-407.50

19 

广东省邮政局

2,275.00

 

20 

广西区邮政局

 

-298.00

21 

海南省邮政局

 

-178.00

22 

重庆市邮政局

 

-5,131.00

23 

四川省邮政局

 

-15,783.00

24 

贵州省邮政局

 

-11,665.00

25 

云南省邮政局

 

-12,457.00

26 

西藏区邮政局

 

-11,523.00

27 

陕西省邮政局

27.50

 

28 

甘肃省邮政局

 

-14,962.00

29 

青海省邮政局

 

-8,529.50

30 

宁夏区邮政局

 

-3,388.50

31 

新疆区邮政局

 

-20,744.00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00

 

33 

合计

126,781.20

-117,0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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