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6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9-11-29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6号建议答复的函

郑学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实体企业发展财税配套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结合协办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的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允许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并作为成本列支凭证”事宜

  (一)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分析废旧物资的种类及来源,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企业(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各类固定资产;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出的废渣、废料以及废弃处置的各类低值易耗品、边角料、原材料、废品等;三是居民个人处置的废旧电器、生活用品等;四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围绕不同市场主体从事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我们梳理了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销售废旧物资业务的税收征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该按照征收率或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外,其他市场主体销售的各类废旧物资都应当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购进废旧物资业务的税收征管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从企业购进废渣、废料、边角料等废旧物资,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纳税人销售旧货,购买方可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对于从自然人中购进废旧物资,购买方可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

  3.发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综上,发生废旧物资购销业务,通常情况下都是由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即使销售方是自然人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税收风险分析

  目前,强化发票管理仍是国家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购进废旧物资企业需索取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应对销售方逃避缴纳税款的有效方式,同时,还能有效防止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利用虚假业务对外虚开发票。若国家政策允许园区企业不区分业务类型,统一通过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方式列支成本,就会产生废旧物资销售方在实现销售收入时不开具发票而逃避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漏洞,另外,还可能纵容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废旧物资进行倒卖行为发生。从购进方分析,对不法企业来说,在对外虚开发票的情况下,若国家政策允许企业不区分业务类型统一通过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减少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容易滋生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外省(区)相关规定

  提案中反映的江苏、安徽、河南、湖北等省份允许再生资源企业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经向上述省份税务机关调查了解,除安徽允许向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可直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外,其他省份都不允许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列支成本,湖北省更是下发文件明确从事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的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成本列支。

  (四)我局出台的有关规定

  为支持我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我局以规范税收管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为出发点,严格管理园区企业收购发票的领用开具事宜,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积极解决企业涉税事项中遇到的困难。

  2017年5月,灵武市人民政府向我局发函,申请给予园区内纳税人较为宽松的税收管理,我局深入调查了周边省区对该行业的管理现状,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向灵武市政府函告了园区内纳税人税收管理和发票开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内回收加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法定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园区内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处购进的再生资源,应取得该纳税人开具或该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三是园区内企业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其他个人处购进的再生资源,应按照有关规定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后,向其开具收购发票;四是园区内企业从其他个人处购进其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此项措施是在降低税收风险、规避税款流失的同时化解园区企业发票取得困难的难题,本是解决企业诉求的较好方式。但园区内企业因代征税款会导致销售方通过价格转移的方式增加购进企业的成本,不愿履行代征义务,此项措施未能得以实施。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在违反税收政策规定下,为废旧物资物资企业开“绿灯”,园区企业不能在未代征税款的前提下开具收购发票。

  (五)关于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开具收购发票事项回复意见

  综上所述,现将提案中提出的“允许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并作为成本列支凭证”的意见如下:

  1.园区内企业从固定经营的纳税人中购进再生资源,可通过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否则,将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2.园区内企业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者中购进再生资源,可取得废旧物资经营者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者未领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直接从自然人中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因自然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且到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会增加自然人办税负担,也不利于园区内企业及时取得发票,本着无税款流失风险的原则,允许园区内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其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

  二、关于“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回收加工并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增值税和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退政策”事宜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园区内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杰瑞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8年已退税441.88万元。园区内部分企业,如灵武市金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宁夏佳圣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因只从事再生资源(如废钢)的回收销售业务,并未实际进行加工再利用或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条件,因此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关于“为强化地方财税政策扶持,针对地方留成的50%,建议参照国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40%(自治区留成20%退15%,县市留成30%退25%),或通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以同等比例奖补给企业,全力支持依法纳税企业加快发展”事宜

  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规定“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2014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鉴于以上,自治区财政厅明确表示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回收加工并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能通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以同等比例奖补给企业。

  四、相关建议

  由于税收优惠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代表建议中对地方留成部分再进行退税的建议,由于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省级政府也无权制定此类优惠政策,因此难以达到。但与此同时,可以利用我区作为利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优势,争取自治区政府对园区企业出台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的减征或者免征政策,以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助力园区企业发展壮大。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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