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税,你了解吗?(征税范围、税率、直接优惠、延期优惠)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09-30
摘要:船舶吨税 现行船舶吨税的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点:征税范围、税率 (一)征税范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以下称应税船舶),应缴纳船舶吨税。 (二)税率定额税率 类型 适用范围 优惠税率 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

船舶吨税

  现行船舶吨税的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点:征税范围、税率

(一)征税范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缴纳船舶吨税。

(二)税率——定额税率

类型

适用范围

优惠税率

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普通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

注意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例题·计算题】2017年3月20日,B国某运输公司一艘货轮驶入我国某港口,该货轮净吨位为30000吨,货轮负责人已向我国该海关领取了吨税执照,在港口停留期为30天,B国已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请计算该货轮负责人应向我国海关缴纳的船舶吨税。

 
 

『答案解析』

  (1)根据船舶吨税的相关规定,该货轮应享受优惠税率,每净吨位为3.3元。

  (2)应缴纳的船舶吨税=30000×3.3=99000(元)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例题·多选题】(2014年)下列船舶中,免征船舶吨税的有( )。

  A.养殖渔船

  B.非机动驳船

  C.军队征用的船舶

  D.应纳税额为人民币100元的船舶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B,非机动驳船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船舶吨税;选项D,应纳税额为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知识点:征收管理

  1.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2.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3.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4.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5.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可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6.少征或漏征、多征税款的处理

船舶吨税,你了解吗?(征税范围、税率、直接优惠、延期优惠)

7.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8.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