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总结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2-12-19
摘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有关需要备案的事项、备案时间及备案资料,纳税人需要明确掌握。纳税人必须针对需要备案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效材料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否则可能会错过备案期限而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有关需要备案的事项、备案时间及备案资料,纳税人需要明确掌握。纳税人必须针对需要备案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效材料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否则可能会错过备案期限而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备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2.备案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3.备案分类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4.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满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三、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四、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明确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税前扣除需备案事项。
1.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
1)企业开始提取弃置费前,应提供作业者编制的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预备方案应当包括弃置费估算、弃置费筹措方法和弃置方式等内容。
2)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发生修改的,企业应在修改后的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海上油(气)田实施弃置作业前,应将其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作业者补充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作业者修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的,修改后弃置费在废弃处置预备方案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五、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管理
1.备案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备案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3. 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六、清算事项备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备案规定
1. 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规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宣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2. 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备案所需资料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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