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0-12-28
摘要:各地在重点税源工作方面的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报至“总局://FTP/CENTRE/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交流”目录,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机总结交流。

  三、营业税指标

  ●按月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按月填报,按季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上缴月份填入本月栏。

  48.应税收入:

  指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营业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填写。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54行“应纳营业税调整额”栏次直接调减税额。

  49.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指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减除营业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据实填写。

  50.应税营业额:

  等于“应税收入”减去“应税减除项目金额”。(计算生成[50=48-49])

  51.免税收入:

  指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免税收入。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填写。

  52.应纳税额:

  指按企业经营项目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填写。

  53.免(减)税额:

  指按政策规定减免的营业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减免税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填写。

  54.应纳税调整额:

  指纳税人因清欠、退税等所产生的各种非常规税额调整内容,但不包括代扣代缴、查补的税额。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数填写。(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55.应纳税额合计:

  应等于“应纳营业税额”减去“免(减)税额”加上“应纳营业税调整额”。(自动计算栏:[55=52-53+54])

  56.期初未缴税额:

  指纳税人期初应纳未缴的营业税额。根据应交营业税的期初贷方余额或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如余额在借方,则以负号在本项目内反映。本指标“本期”栏为前一期期末未缴数;“累计”栏为年初数。(审核:[56=上期60])

  57.已缴税额: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营业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退税等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查补、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

  58.其中分次预缴税额:

  指在本期已缴税额中,纳税人分次预缴的营业税数额。

  59.其中缴纳欠缴税额:

  指在本期已缴税额中,补缴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欠缴营业税数额。

  60.期末未缴税额:

  指纳税人期末应纳未缴的营业税额,应等于应纳营业税额合计加上期初未缴营业税额减去已缴营业税额。(计算:[60=55+56-57])

  61.期末欠税余额:(61<60且61≥0)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营业税余额。

  62. 已缴查补税额:

  指本期实际已缴的查补营业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指标

  ●“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数预缴的纳税人”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填报报告期发生的当期数据。按季申报的企业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份及金额填入本月栏。 “适用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填报累计数,软件将本期数设置为不可填写状态。上年同期数据按照上年实际数据填写。

  63.实际利润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本指标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和“按照上一年度的应纳税额的平均数预缴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实际利润额”指标填写。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64.应纳所得税额:

  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适用税率(25%),其他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填报。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6行指标一致;

  (2)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指标一致;

  (3)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指标一致。

  (4)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指标一致。

  65. 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经批准或备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3行的“减免所得税额”指标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其他企业不得填报本指标。

  66. 应纳税调整额:

  此栏下列情况可以作调整,调减用负数,调增用正数。

  (1)“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等企业“独立核算,按比例就地预缴所得税”,这类企业按比例上缴部分,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中用负数调减本公司就地“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2)“汇总下级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上级公司”如“中石油”或“中石化”等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企业,集中下级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中用正数调增本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额。

  (3)“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将应分摊给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额在此栏调减,调减的数额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指标相同,以负数填写。分支机构分配到的所得税额直接在本栏调增,按照《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2行指标填写。分支机构不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63-65行指标。

  (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67. 实际已预缴税额:

  指企业实际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退税等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查补、代扣代缴的税额、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按所得税各类申报表截止报告期累计 “实际已经(预)缴的所得税额”项目的数额分析填写本期数。

  68.其中:实际已缴纳上年应纳税额:

  指今年缴纳入库、所属时期为上年度的税款,但不包括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69.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填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已经补缴或退税的数额。补缴填正数,退税填负数(用本年预缴税额抵减汇算清缴退税额的,抵减的退税额应视同为汇算清缴退税额在本行填写负数)。

  70.期末欠税余额(70>=0):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企业所得税余额。

  71.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五、进出口税收指标

  72.已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指企业进口货物时,企业当期缴纳的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73.已缴进口环节消费税:

  指企业进口货物时,企业当期缴纳的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74.已缴关税:

  指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关税税额(含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75.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退税额(填写负数):

  指企业当期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退税金额,以负数形式填写。

  六、其他各项税收指标

  76.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77.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城建税额。

  78.应纳资源税:

  按“应交资源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资源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79.已缴资源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资源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

  80.应纳土地增值税:

  按“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土地增值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1.已缴土地增值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土地增值税额。

  82.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按“应交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填写。

  83.已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额。

  84.应纳车船税:

  按“应交车船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车船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5.已缴车船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船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船税额。

  86.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7.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88.已缴个人所得税:

  指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指标由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填写,其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栏目反映。

  89.已缴车辆购置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辆购置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辆购置税额。

  90.已缴印花税(不含证券印花交易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印花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印花税额和证券印花交易税额。

  91.已缴契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契税额。

  92.已缴耕地占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

  93.已缴烟叶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烟叶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

  94.已缴其他税收(含滞纳金及罚款收入):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税以外的税额。包括上述所列税收中已缴的各项查补入库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七、代扣代缴各项税收指标

  95.代扣代缴增值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增值税。

  96.代扣代缴消费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消费税。

  97.代扣代缴营业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营业税。

  98.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99.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100.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额: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10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利息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利息所得税)。

  102.代扣代缴其他税收: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其他税收。

  八、各项收费指标

  103.已缴教育费附加: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教育费附加,包括因清欠、查补、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教育费附加。

  104.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因清欠、查补、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05.已缴社保基金: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社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注:本指标填报的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全部社保基金,而不是由税务机关代收的社保基金)

  106. 已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项收费以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指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收费)

  107.已缴其他收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项收费以外的收费。

  九、其他指标

  108.工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的总价值量。它反映工业企业该时期工业生产活动的总规模和总水平。由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按照报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填写。

  109.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和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工业企业统计核算单位可按照上报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填写。

  110.电力消费量:

  填写企业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电量(填报单位:千千瓦时),本指标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填报。

  111.煤炭消费量: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煤量(填报单位:吨),由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消耗情况填报。

  112.油消费量(汽、煤、柴、燃料油等)(填报单位:吨):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油量(填报单位:吨),由工业、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填报,主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和燃料油。

  113.水资源消费量: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水量(填报单位:吨),由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等相关行业填报。水力发电、循环用水均不需要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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