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4-07-07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4]884号       2004-07-07

  税务之家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

  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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