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2]12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2-23
摘要: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能力提升和自主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12号      2022-02-2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一)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能力提升和自主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社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全区统一按20%的降费比例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0.5%执行。政策实施期满后,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创业就业。按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采取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鼓励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好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按照20%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中小微企业融资代偿款进行补助补贴,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风险承受能力,优化和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六)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责任单位:新疆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及时落实好国家新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新疆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自治区政府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实施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级财政在此基础上按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涉企收费。认真落实现行国家、自治区关于降低、免征、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继续清理涉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部分考试、培训、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十一)持续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力度。自2022年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管理,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可继续以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十二)合理满足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对受疫情冲击、原材料价格上涨、运营成本攀升等因素影响导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满足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坚决防止盲目抽贷、断贷行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十三)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严密关注企业紧俏原材料的市场供需价格情况,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建立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重点保供企业名录,积极协调解决重点保供企业物流运输、货源组织等方面的问题。保障成品油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异地商会、行业协会搭建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十五)指导督促辖区期货经营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组织开展企业利用套期保值和期权等工具管理风险的专题培训,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责任单位:新疆证监局)

  (十六)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采取分路段、分车型(类)、分时段、分出入口、分方向、分支付方式的差异化收费政策,持续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减轻企业运输成本负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用电保障

  (十七)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建立电网企业代理未入市工商业用户购电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实行阶段性用电优惠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结合实际,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补贴,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十九)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继续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定的比例给予稳岗返还,具体返还标准待国家政策确定后予以明确。(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持续在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中国新疆人才网)“急需紧缺人才招聘活动专区”免费发布用工信息,积极为企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充分发挥当地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二十二)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四个一律”工作要求,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各级政府在2022年度内不允许新增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畅通投诉渠道,抓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督办。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清欠线索台账管理,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强化问题解决监督检查,力争2022年底前对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约束惩戒,提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成本。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大型企业,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归集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主体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将国有企业及时支付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坚决纠正其利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行为,对拖欠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严肃问责并坚决追究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高法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二十五)加大民生领域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供排水、供热、科教文卫、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民生领域投资力度,积极争取中央支持民生领域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十六)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功能作用。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严格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事项,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缴纳保证金付款形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间退还供应商保证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用足用好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政策。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着力加快外贸创新发展。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开展品牌培育、跨境电商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支持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加大跨境电商主体培育,推动传统企业触网上线,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扩大贸易规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乌鲁木齐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深化区域和多双边合作,稳步推进对外投资。充分发挥好现有区域合作机制的带动作用,推动开辟区域合作新领域,拓展地方经贸合作新机制,开拓“一带一路”沿线新市场。统筹推进境外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建设,加强对外投资合作“放管服”,强化重点企业和项目跟踪服务,支持合作区完善产业链,积极参与国际产业链重塑。(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九)推进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组织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区外境外各类展会、推介会等贸促活动,积极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开展跨境撮合服务,推动中小企业与周边国家在促进政策、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为我区中小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科学技术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压实责任

  (三十)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州、市)指导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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