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条法司关于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征询意向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7-11-13
摘要:消费税法律制度在一国(地区)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研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典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各税种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财政部条法司关于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征询意向公告

  经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条法司正在执行世界银行贷款“现代财政制度与国家治理”技援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该子项目的目标是进行财税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建议。为此,财政部条法司希望聘请咨询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大专院校、智库以及其他税收咨询研究机构),就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开展研究。此任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消费税基本制度概况。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典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波兰、日本、韩国、新加坡、巴西、印度、阿联酋、南非、台湾地区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下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税率、财政地位及收入归属,以及历史沿革、发展趋势等方面的详细情况。

  2.消费税法律制度在一国(地区)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研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典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各税种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3.消费税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典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消费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包括主要特征、异同点、优劣点等。

  4.我国消费税立法建议。结合以上研究,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消费税法和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以及消费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等建议。

  附件中的工作任务大纲说明了本任务的详细工作要求。

  对此工作任务有兴趣的机构须需提供信息,说明其有资格完成本任务,具体内容包括:

  1.机构介绍;

  2.完成过的类似任务经验;

  3.承担本任务的业务骨干及具有适当技能的人员等。

  机构可以通过组成联合体或选择分包商加强能力。

  有兴趣的机构,请于2017年12月10日之前向我们表达意向,并提交或送达意向公告中要求的机构信息,见下附联络信息。

  在收到三家以上机构的信息文件后,我们将按世界银行基于咨询者资历的采购方法,评选出一家机构,并就合同事宜展开进一步磋商。

  联系人:侬天骄  刘元涛      电话:68551346/1396

  电子邮件:czbtfssichu@163.com

  邮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税务之家附件: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工作任务大纲

财政部条法司

2017年11月13日

工作任务大纲

中国财税法律体系建设

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

  经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条法司正在执行世界银行贷款现代财政制度与国家治理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该子项目的目标是借鉴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财税法律体系的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完善、健全我国财税法律体系的设计。为此,财政部条法司希望聘请咨询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大专院校、智库以及其他税收咨询研究机构,下同),就该项目下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内容开展研究。

  一、背景

  (一)关于中国财税法律体系建设项目。

  财税是国家的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合理、规范、健全的财税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深入研究中国财税法律体系建设,对于确保财税体制改革依法推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

  该子项目将系统搜集、翻译、整理世界主要国家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财税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财税法律制度国际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建议。

  (二)关于本任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是中国财税法律体系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的制定,需要全面、深入地对消费税制度立法进行国际比较研究。特别是鉴于消费品流动性强、消费活动存在区域性强的特点,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典型发展中国家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收入归属等制度对我们的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二、工作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

  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任务的主要目标是:研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税率、财政地位及收入归属,以及历史沿革、发展趋势、在整体税收制度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消费税法律制度国际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消费税立法的建议。

  (二)范围。

  1.消费税基本制度概况。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典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波兰、日本、韩国、新加坡、巴西、印度、阿联酋、南非、台湾地区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下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税率、财政地位及收入归属,以及历史沿革、发展趋势等方面的详细情况。

  2.消费税法律制度在一国(地区)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研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典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各税种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3.消费税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典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消费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包括主要特征、异同点、优劣点等。

  4.我国消费税立法建议。结合以上研究,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消费税法和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以及消费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等建议。

  (三)方法。

  1.资料搜集、整理,咨询机构应搜集、翻译、整理列明的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典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消费税法律制度具体情况以及其他税收制度基本情况的资料,对于具有借鉴意义的典型国家消费税法律制度,可通过案例剖析的方式提供详细情况。

  2.组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论坛等。咨询机构应至少组织召开2次研讨会、座谈会或者论坛,邀请理论和实务界相关人士参加,听取对研究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国内调研。咨询机构可采取实地调研等方式赴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对消费税立法和实践问题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

  4.参与消费税立法相关工作。咨询机构可跟进消费税法律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等立法进程,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提出有关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的意见建议。

  三、专业资历

  项目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成专门从事该项目研究的稳定、高效研究团队,团队应当包括3名以上具有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经验5年以上的人员。

  (二)项目研究团队,团队人员需具有税收特别是消费税研究经验,以及国际消费税研究或者实践经验。

  (三)研究团队应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本项目研究。

  (四)有丰富的课题研究或者消费税领域的实践经验,具备组织本课题研究的能力。

  四、交付成果及时间计划

  (一)交付成果:

  本任务提供以下成果:

  1.包括国际消费税基本制度概况、国际消费税法律制度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研究、消费税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我国消费税立法建议,以及为提出我国消费税立法建议而进行调研的提纲等;

  2.报告初稿,包括征求评审意见;

  3.报告二稿,征求评审意见;

  4.最终报告。

  所有成果均应提供中文文本,各提供三份打印稿,同时提供电子版。数据和表格需以Excel文档提供,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也可一并提供电子稿。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提炼撰写中英文摘要,长度建议控制在5000字以内,并能够独立于研究报告成文。

  (二)时间计划。

  本任务开始时间不迟于2018年1月31日;

  1.国际消费税基本制度概况研究初稿交付不迟于2018年3月31日;

  2.国际消费税法律制度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研究初稿交付不迟于2018年5月31日;

  3.消费税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初稿交付不迟于2018年6月30日;

  4.我国消费税立法建议初稿交付不迟于2018年6月30日;

  5.最终报告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交付不迟于2018年12月31日。

  五、合同及付款计划

  中标的咨询机构将获得一份总价合同。合同金额将在咨询机构交付质量满意的成果之后分期支付,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一)交付成果国际消费税基本制度概况研究之后支付30%;

  (二)交付成果国际消费税法律制度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研究、消费税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我国消费税立法建议之后支付30%;

  (三)交付最终报告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之后支付其余40%。

  六、监督管理

  咨询机构向财政部条法司负责人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世界银行项目管理组的监督。财政部条法司将为开展本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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