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10-31
摘要:对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应以参保人缴费时人员类别给予对应的资助标准,后期若身份变动原则上不改变资助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及《关于落实扶持全区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乡镇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特殊人群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困难特殊人群具体包括:经卫健、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困难特殊人群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民政救助对象)、城镇重度残疾人、农村重度残疾人、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下同)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以下简称计生家庭人员)、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农村居民(以下简称边境0-20公里农村居民)。

  二、参保缴费

  (一)在每年8月20日前,各医保部门要获取对应人群主管部门认定的人员名单。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将各主管部门提供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维护,并进行身份比对,剔除重复名单。在当年8月31日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比对去重后名单推送数据至税务部门,同步将比对去重后名单反馈相关部门。税务部门按照人员身份标识将个人缴费部分分为政府代缴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缴费到账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对应相关部门(民政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民政救助对象及乡村振兴局认定的救助对象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参保缴费、退费和落实参保缴费资助,下同)要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虚拟户代收客户端完成申报和政府代缴。

  (二)在参保年内动态增减的困难特殊人群,各医保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从对应人群相关部门获取上月动态增减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增减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维护,并对主管关部门提供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进行身份比对,剔除重复名单,并推送数据至税务部门,同步将比对去重后名单反馈相关部门。

  三、缴费资助

  (一)资助标准。

  对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应以参保人缴费时人员类别给予对应的资助标准,后期若身份变动原则上不改变资助标准。

  1.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全额资助;对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资助。

  2.对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相关部门负责全额代缴;对农村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相关部门负责给予资助。

  3.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相关部门负责给予全额代缴。

  4.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资助,在规定的过渡期内(2022-2025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为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定额资助。

  5.对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其中,对2014年、2015年退出户,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不高于个人缴费部分的30%进行资助,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经费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统筹解决,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要求不允许支出的补助资金除外。

  6.对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全额代缴。

  (二)资金保障。

  原则上在当年9月至12月集中缴费期内完成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资助,所需资金通过原渠道解决,由市统一指导所辖各县(市、区)按规定统筹各项资金。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资助标准,超出自治区标准部分,由各市自行承担。

  (三)资助方式。

  对困难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为全额资助的,原则上应由各相关部门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虚拟户代收客户端统一申报代缴。

  对困难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为定额资助的,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去重后的名单,将个人缴费部分分为政府代缴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参保人员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后,各相关部门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虚拟户代收客户端统一申报代缴。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资助顺序。

  困难特殊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如:同时属民政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及计生家庭人员、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类别的资助对象,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资助的,其资助顺序按照人员类别依次为:计生家庭人员、民政救助对象、边境0-20公里农村居民、城镇重度残疾人。

  2.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定额资助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资助顺序按照人员类别依次为:民政救助对象、监测对象、农村重度残疾人、稳定脱贫人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系统参数设置、人员参保登记及人员身份信息维护。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税务系统参数设置以及参保费用征缴工作,并做好虚拟户代收客户端的培训辅导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参保资助资金,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监督管理。

  (四)加强部门协调沟通。请各部门间加强数据共享,完善参保、缴费衔接,保证待遇的享受。各市医保部门要协调同级困难特殊人群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提供新增困难特殊人群名单。对于在相关部门代缴前已自行全额缴费的资助困难特殊人群,应由各相关部门按规定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资助资金拨付至困难特殊人群个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工作,确保应资助对象获得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资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缴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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