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解增值税账务处理新规,10个亮点与22个争议点全归纳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翟纯垲 人气: 时间:2016-12-20
摘要: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的亮点,明确了之前的很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尤其是对于营改增后新形势下的
 
  争议6.  “减免税款”的定义及账务核算争议——表述不够严谨,科目名称错误,专栏误为科目
 
  22号文件:
 
  (1).“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2).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个人理解:
 
  个人认为有这么几个问题探讨:
 
  (1).“减免税款”定义不够严谨
 
  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发生减免税额的情况,则不应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使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因此,该专栏实际上是核算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时发生减免税额的情况。
 
  所以,建议其定义改为,“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时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2).账务处理内容不完整,未包括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
 
  账务处理中并未提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减免税款的情况应如何账务处理,表述不完整。注意,文件中所述的是“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并未特指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减免税款的情况。
 
  (3).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这句话出现了两个错误,一是“应交税金”不正确,应是“应交税费”;另一个,“减免税款”是专栏,不是科目。
 
  (4).既然减免的是应纳增值税款,为什么不将其设置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而是将其设置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专栏中。
 
  如果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实现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但是发生了可以减免的增值税额,则此时不能计入该科目,否则可能会导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留抵税额不符。所以,财务人员只能在帐外记着有这么个事,在实现增值税额的当期,在实现增值税额范围内计入该科目。当然该问题并不是22号文件产生的,以前既有这样的问题,这只是个人的想法。
 
  所以个人建议,减免税款是否可在“应交税费”下设置明细科目,而不是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置专栏。这只是个人想法,供参考。
 
  争议7.  “税金及附加”科目定义争议——名称有误解,包括内容待商榷
 
  22号文件: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个人理解:
 
  (1).很多人都望文生义,以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的“营业税金”指的是营业税,其实这种理解不准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对于会计科目的解释,“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所以,此处的“营业税金”指的是经营活动发生的各种价内税费,而不是特指营业税,比如消费税也包括在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中。
 
  因此,个人认为,不能因为营改增取消了营业税,而将其科目名称从“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了“税金及附加”,但是现在已经改变了名称,问题也不大,此处只是阐述该误解。
 
  (2).根据该条款规定,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而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应包括营业税,所以文件将营业税从“税金及附加”的范围内剔除,个人认为不是非常合理。
 
  比如,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已经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2号文件将该科目改为“税金及附加”,但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仍然需要包括营改增前实现的营业税的金额。
 
  再如,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但当时因为对政策的误解未计入营业税,在2016年年底进行账务调整,补提的营业税也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因此,建议将该科目包括内容中增加营业税项目。
 
  争议8.  “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定义争议——内容不够严谨
 
  22号文件:
 
  “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个人理解:
 
  一般纳税人只有在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时发生的预缴行为,方可使用“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时,发生预缴增值税行为的,应使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因此建议对预交增值税的定义改为,“核算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时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争议9.  “待抵扣进项税额”定义争议——内容不完整
 
  22号文件: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个人理解:
 
  根据以上定义,“待抵扣进项税额”只包括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分2年抵扣,以及辅导期的情形,而且没有托底条款,没有“等”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发生的在建工程的情况不属于“取得”的情况,未包括在该定义范围内,但实际上发生的在建工程符合条件,也应分2年抵扣进项税。另,还有不动产改变用途可以抵扣等情况,也需分2年抵扣,但定义中也未包括。
 
  至少缺少以下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情况均应通过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但其内容未包括在该科目的定义中。
 
  但是在后面的账务核算中,却有“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情况,使用了该科目,说明在定义时不够严谨。
 
  另,扣缴境外纳税人增值税时的缴款凭证,可以不需认证或稽核即可抵扣,在未发生扣缴义务但进行账务处理时,是计入待认证还是待抵扣?计入待认证不合适,因为不需要认证或稽核;计入待抵扣也不合适,因为“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定义中不包括此种情况。这就给纳税人实务操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争议10.  “待转销项税额”名称争议——名称待商榷
 
  22号文件: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个人理解:
 
  在准则确认收入(或利得)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下,使用该科目进行过渡,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该科目转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中,但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额不能称之为“销项税额”,所以此处的名称改为“待转增值税额”是否更为合理。
 
  争议11.  采购存货暂估定义争议——未付款的说法不严谨,专栏误为科目
 
  22号文件: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个人理解:
 
  有两个问题:
 
  (1).该条款将采购暂估的条件之一描述为“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如果采购货物已经验收入库,但已经预付了部分或者全部款项,暂未取得发票的,应如何处理?笔者就经常碰到这样的事,只能一边暂估,一边预付,还有别的好方法吗?
 
  因此,此处的对于采购暂估中的“并未付款”的定义不是非常准确。
 
  (2).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说法不严谨,应是专栏。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