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解增值税账务处理新规,10个亮点与22个争议点全归纳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翟纯垲 人气: 时间:2016-12-20
摘要: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的亮点,明确了之前的很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尤其是对于营改增后新形势下的
 
  争议12.  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争议——表述不严谨,专栏误为科目
 
  22号文件: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个人理解:
 
  (1).一般不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实务中,扣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与扣缴义务的时间可能不一致,所以一般在进行扣缴增值税账务处理时不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等科目。
 
  举例:
 
  借:销售费  100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  6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
 
   贷:其他应付款——境外单位  100
 
  所以,此时不一定要计入进项税额。同时我们可以感觉到,设置“待认证进项税”是比较别扭的,同时“待抵扣进项税”定义的不完整也对实务操作产生了麻烦,此种缴款书不需要认证稽核,因此不宜计入“待认证进项税”科目,但是根据文件规定也不能计入“待抵扣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科目定义的内容不包括此种情况。
 
  (2).“应交税费——进项税额”名称错误
 
  似乎应该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笔误,还是创新?
 
  争议13.  增加“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与“待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使用的争议——账务处理更加复杂
 
  22号文件: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个人理解:
 
  细化核算当然是完善了账务核算功能,但是增加“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时,需考虑是否认证或者稽核的情况,之后可能还需要再转入待认证或者进项税额等,可能以后还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很可能会更加复杂,但其核算意义其实不是非常必要,未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很多帐外的方法予以管理,没有必要一定要在账务上体现。
 
  但现在尴尬的问题在于,如果企业均使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予以简化核算,又会导致不符合22号文件对于“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定义。
 
  争议14.  抵扣和抵减概念混淆争议——表述不严谨
 
  22号文件:
 
  (1).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个人理解:
 
  这两处使用“抵扣”的字样,个人认为不是非常准确,在增值税概念中,只有进项税抵扣销项时方能称之为“抵扣”。
 
  争议15.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时点的账务处理争议——遗漏了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表述不严谨
 
  22号文件: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个人理解:
 
  该条款中只描述了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却未提及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发生此种情况。
 
  将相关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的说法不严谨,转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的就不能是销项税额了,而是应纳税额。
 
  争议16.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时点的账务处理争议——,表述不严谨,不一定要计入应收账款,遗漏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销项税额的表述不严谨
 
  22号文件: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个人理解:
 
  (1).在确认收入前计提增值税时,不一定要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还有可能是冲销预收账款,还有可能是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或者计入工程结算等科目,甚至直接计入银行存款,不能简单的认为一定会计入应收账款科目,此种说法不是非常严谨。
 
  (2).该条款中只描述了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却未提及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3).“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该描述不严谨,不一定是扣除“销项税额”,也有可能扣除的是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额,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个人建议可将其改为“扣除增值税应纳税额”。
 
  争议17.  车船使用税说法争议——应为车船税
 
  22号文件: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个人理解:
 
  车船使用税早已改为车船税
 
  争议18.  留抵税额政策已经取消争议——保留该科目意义不大
 
  22号文件: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个人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已经将营改增前增值税留抵税额挂账的规定取消,相应的会计科目也应取消。可能是两个文件发布时间相距较短的原因。
 
  争议19.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争议——销售退回中发票处理表述不严谨
 
  22号文件: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个人理解:
 
  该条款的最后一句话,“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表述不是非常严谨,即使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但发票已跨月,也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争议20.  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争议——遗漏了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22号文件:
 
  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个人理解:
 
  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可分为3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3、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该条款中,只描述了第1种情况下的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遗漏了后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争议21.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争议——遗漏了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22号文件: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个人理解:
 
  预缴增值税可分为3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预缴的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预缴的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预缴的增值税。
 
  该条款中,只描述了第1种情况下的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遗漏了其他2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争议22.  调整日期规定争议——营改增前影响事项的也应调整
 
  22号文件:
 
  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个人理解:
 
  个人认为,自2016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事项,由于文件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也应进行调整。
 
  比如2016年5月1日前取得了一笔进项税,产生了增值税留抵税额,之前可能在“应交税费”项目下列示,按照文件规定,也应在2016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调整为资产项目。
 
  又如,2016年5月1日前暂估购入存货时,暂估了进项税额,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在2016年底仍然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根据文件规定,进项税不进行暂估,此时影响了资产、负债金额,也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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