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平台企业收入确认及增值税问题——基于甲平台与乙承运人案例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人气: 时间:2022-03-28
摘要:平台企业还涉及到一种特殊行业——运输,运输平台企业对经济的渗透虽然不及餐饮等行业,但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存在的收入确认问题,发票开具及增值税问题亟待解决和规范。

  在“大智移云物区”等新技术的驱动下,新的产业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并对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平台企业作为一种新经济模式,涉及到具体的若干行业,最常见的包括美团、饿了么等餐饮平台,以及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这些平台的税会处理存在一些难点和争议点,并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热烈讨论和关注。平台企业还涉及到一种特殊行业——运输,运输平台企业对经济的渗透虽然不及餐饮等行业,但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存在的收入确认问题,发票开具及增值税问题亟待解决和规范。本文通过甲运输平台企业和乙承运人的具体案例,基于收入确认原则的分析,发票开具办法,深入业务模式内部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解决方案。

  一、案例背景

  交通运输企业甲,其实际供应商系个体司机,历史上存在两种模式。

  旧模式:

  甲发布运输需求,黄牛通过自身资源找到司机接单,并承运货物,黄牛收取司机1%的服务费。司机通过自身隶属的运输公司乙给甲公司开票。

  新模式:

  甲公司根据自身运输需求,自己匹配司机接单承运货物。司机依然通过自身隶属的运输公司乙给甲开票。但是甲公司收取司机1%的服务费。甲无法通过乙公司开票金额的方式实现这笔手续费的收取。

  请问:甲公司收到的这部分服务费如何执行账务处理?甲公司账面供应商系乙,个体司机名义上非公司供应商,是否存在合规或风险?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的新旧两种模式实际并无本质差异,只不过由于新技术手段的出现,以前依赖“黄牛”,现在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有运输需求的终端客户与有运输能力的车队之间的匹配。该公司的业务模式应该就是大家满大街可以看到的“货拉拉”模式,与美团、饿了么等并无区别,该企业属于平台企业。

  (一)收入确认

  从收入确认的角度看,由于平台只进行交易撮合匹配,属于中介的性质,除非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和经济业务事实作为依据,存在平台企业对有运输需求的客户承担主要责任,实际承运人发生的重要风险,比如货物毁损等,由平台企业对最终客户承担责任等事实,否则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即将1%的手续费作为收入,而不是将全额作为收入,并将99%的待归还实际承运人的款项作为成本。

  (二)税费问题

  由于甲公司是平台企业,应该就收取的1%的款项向承运人开具发票,由实际承运人向最终客户开具运输发票。甲平台企业并未向客户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向其开具发票,这个道理用火车票代理售票来类别更容易理解,在过去没有网上售票的年代,乘客为了方便会去火车票代理点购买车票,代理点收取购票人5元的手续费,作为报酬。

  本案例所不同的是,手续费由承运人承担,而不是由乘客承担,但是并不影响结果,车票(发票)这一凭证还是实际承运人,即运输服务提供方向有运输需求的客户开具。如果由平台开具,其未提供服务,会涉及到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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