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8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动“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8-03-21
摘要: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建筑物项目管理税务端用户手册》(另文下发)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系统报送的项目登记申请进行审核,进行纳税事项核定和其他相关操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动“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83号        2008-03-2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纳税人端系统的软件产品“办税通”已应用于综合申报、企业所得税附表及财务报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和发票管理等项目。为强化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的征收管理,切实降低纳税人的缴纳成本,提高地税机关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系统应用水平,省局决定2008年5月启动“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功能推行的要求及分工

  (一)推行要求

  1、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纳税人,属于使用项目管理功能的使用范围;

  2、停止使用原有的发票管理系统和项目管理系统;

  3、自开票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纳税人应使用未使用项目管理功能的,主管地税机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收回原有发票,发生的经营收入由其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缴纳相关税费。

  (二)分工配合

  1、省局征管处为主,计统处配合,负责项目管理功能的应用推广。省局流转税处为主,发票所配合,负责项目管理功能的需求及系统测试。省局税收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维护及技术保障。

  2、市局征管处科为主,计统处科、流转税处科和发票所配合,负责县(区)局推广工作,并将推广名单抄送辽宁中天神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办税通”公司)。

  3、县区局具体推广工作。

  (1)综合一科(综合科)负责组织培训操作人员和推广;

  (2)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对使用项目管理功能纳税人进行培训,并使用项目管理功能,开通纳税人使用权限;

  (3)税收管理员负责通知使用项目管理功能的纳税人,联系“办税通”公司安装新系统及原发票系统的数据过渡和系统删除;

  (4)计征科负责三方协议确认中的税务端、纳税人端、国库端和银行端开通的符合验证。

  4、“办税通”公司负责应用服务。

  (三)“办税通”公司配合事宜

  1、指派对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培训人员;

  2、根据县(区)局通知,对使用项目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安装新系统及原发票系统的数据过渡和系统删除;

  3、将纳税人签章的安装情况确认单汇总提交县(区)局综合一科(综合科)。

  二、项目管理功能推行中的县(区)局操作

  (一)综合一科(综合科),按照省局《关于明确纳税人端系统电子报税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7]43号)规定,负责指派“办税通”公司安装包括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在内的“办税通”;

  (二)综合一科(综合科),查看“办税通”中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核定方式,确保据实预缴和按月征收。更改核定方式时,通知管理科、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并由税收管理员负责联系;

  (三)使用项目管理功能的纳税人,不能通过介质进行项目审批和税款申报,必须运用“办税通”通过网络申报;

  (四)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建筑物项目管理税务端用户手册》(另文下发)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系统报送的项目登记申请进行审核,进行纳税事项核定和其他相关操作。

  (五)为保持项目管理功能运行完整,纳税人第一次进行项目登记审核后,次月1日使用新功能开具发票。在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送审与税务端审核批准之间,纳税人暂停发票开具。

  三、项目管理功能推行中的纳税人操作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最新版的“办税通”,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和《建筑物项目管理企业端用户手册》的规定,在系统中录入项目登记并报税务端进行审核和其它相关操作。

  四、其他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推行“办税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对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80万元以上的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使用“办税通”,以满足明细申报的要求。

  (二)电子数字证书使用。

  根据电子政务有关安全的要求,使用“办税通”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电子数字证书,确认纳税人身份。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对使用“办税通”的纳税人同时取消各种纸质表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