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4-03-17
摘要:纳税人领用的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可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到期未使用的不得再行开具,否则视同违规开具发票处理。同时,未使用的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3-17

  税务之家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由于定额发票所载信息量少、流动性强,违规开具、使用发票情况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7月1日全面取消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票种包括:《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00元)》(发票代码为:24100**3018*)、《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00元)》(发票代码为:24100**3025*)。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现有库存进行调剂发放直至发放完毕,全省将于2014年6月17日起,全面停止发售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领用的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可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到期未使用的不得再行开具,否则视同违规开具发票处理。同时,未使用的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领用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对规模较小、发票用量较少、暂时不具备使用网络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可允许其使用其他面额版通用定额发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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