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新政解读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东方税语 人气: 时间:2018-05-13
摘要: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随着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下发,涉及一些实务操作的财税问题整理出来,供大家工作中参考,可能与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有出入。

  1、是所有企业都可以适用“5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所有企业都适用。“54号文”中说的是“企业”,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所有企业。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54号文”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中“新”如何理解?

  答:“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

  4、“54号文”中“设备、器具”指哪些固定资产?

  答:本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简言之,就是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不动产以外的动产固定资产。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一)房屋、建筑物;(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

  5、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如何来理解?

  答:“单位价值“是一个、一台、一辆、一套等的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

  6、500万元是不含增值税价格,还是含增值税价格?

  答:这个不能这么简单的理解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具体看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是一般人,其取的扣税凭证符合规定且该一般人按规定进行了勾选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不含增值税的;如果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取得了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或符合规定该纳税主动放弃抵扣的,则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含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含增值税的。再或者纳税人购进免税的固定资产,则该固定资产就是取得的发票票面价格。

  7、我公司2018年1月份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取得当月开具的发票,价值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进项税已抵扣)是否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扣除,54号文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我公司2017年12月购入机器设备,由于安装调试验收等原因未取得发票,2018年5月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购进机械设备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5月,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9、我公司2018年5月从二手设备市场购入价格200万,税额32万元的设备一台,请问这台设备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可以适用,只要是新购进的就可以,不一定是全新设备,也包括使用过的旧设备。

  10、购入设备的设备基础工程款、安装费、运输费等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呢?

  答:可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不能将设备单独一次性扣除,还要让附加的土建费、安装费、运输费等保留正常提折旧处理。因此是全部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都要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11、企业是否可以不选择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呢?

  答:可以不选择,“54号文”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词是允许,不是应当。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放弃优惠政策。

  12、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包括设备等的净残值一起扣除呢?

  答:是的,包括净残值。

  13、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适用这个优惠政策?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预缴享受。

  14、2018年汇算时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3号公告规定)规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15、新购进符合“54号文”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可以直接计入费用吗?

  答:不可以,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需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准则处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处理,正常计提折旧。如果企业适用“54号文”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将一定产生“税会差异”,按照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即: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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