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税款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被追缴百万税款

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 人气: 时间:2021-11-11
摘要:财税[2012]2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珠海鸿瑞(A20589.SZ,839036.NQ)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于2020年11月收到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15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11-03】详细披露如下:

  二、2020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原因及相关影响,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运行有效

  (一)2020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

  2020年发行人产生税收滞纳金128.45万元,对应事项如下:

  1、2020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发行人按照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要求补正了如下事项:(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15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2)发行人2018年度至2019年度存在少交采购合同印花税的情况,应补缴印花税5.2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5万元;(3)发行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存在少交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的情况,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并缴纳滞纳金3.97万元;上述事项发行人合计补缴税款392.19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8.05万元;

  2、因发行人取得的发票未通过认证,相关的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并补缴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0.4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缴纳128.45万元的滞纳金。

  (二)产生上述税收滞纳金的原因

  1、原税务处理参照的法规

  对于发行人收到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部分,发行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意见后主要按以下两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该规定与发行人享受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有关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该项规定第五款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执行过程

  发行人自2012年起,在取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当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中扣除,在第六年时针对未发生支出的部分调增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税务处理未提出异议。

  2020年10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发行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并下发了《纳税评估异常质询书》(珠税二分局评质【2020】1014号),并于2020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发行人对收到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税款按照在取得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发行人根据纳税评估税务事项补缴了各期的税款与对应的滞纳金。

  3、原因

  因上述税务处理事项产生滞纳金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财务人员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构一直未提出异议;但在本次纳税评估时,发行人财务人员与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在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执行上存在差异,不存在公司故意推迟纳税的情况。

  发行人因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其他事项产生的滞纳金数额合计为5.62万元,涉及金额较小。

  (三)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应的相关影响

  针对即征即退增值税补缴所得税事项,发行人在以往年度会计处理时,已在各年度计提相关的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次因未在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时缴纳相关税收,产生滞纳金122.83万元计入2020年营业外支出。2018年、2019年补缴增值税、印花税的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调整发行人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在补缴税款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缴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对应的滞纳金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

  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发行人已于2020年11月根据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补缴所得税378.14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印花税5.28万元、滞纳金128.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主管税务机关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8月9日出具了《涉税征信情况》证明:报告期内,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因上述事项缴纳滞纳金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明税解析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综上,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应注意,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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