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5-11-04
摘要:  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科技创新给予多种鼓励政策,其中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就是重要的一项税收优惠。   一、政策规定   (一)优惠政策介绍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税务之家提示——参考最新政策: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科技创新给予多种鼓励政策,其中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就是重要的一项税收优惠。

  一、政策规定

  (一)优惠政策介绍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如果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研发活动主要类型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注意:研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可加计扣除的具体项目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办理程序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1、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3、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税前加计扣除备案资料要求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 106户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执行中注意事项: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增加税前扣除的优惠类型,按照目前的所得税优惠执行方式,无论企业是盈利或亏损,都可以享受到该优惠。

  2、研发费用能否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关键是企业必须有真实的研发投入,这也是税法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如果企业采取虚假研发骗取税收优惠的,是作为偷税处理的。

  3、可以作为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只限于上述8项内容,不能作扩大范围归集。即只考虑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口径不一致,范围相对较小。

  4、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7、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不得重复扣除。

  8、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

  9、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0、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四、涉及加计扣除的主要税收文件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16号

  2、《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41号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苏国税发[2010]107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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