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7-06-30
摘要: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2017-6-30

  税务之家提示——结合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咨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中资管产品是否包含合伙制私募基金?

  回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上述“资管产品”均是指“契约型”,合伙制私募基金不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资管产品”范围。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日期:2021-01-13


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对照表 <王骏整理>

管理人

资管产品

政策依据

银行

银行理财产品

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公司

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

信托法

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监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3]28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监会令11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投资基金

证监会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

保监发[2012]92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资产支持计划

保监发[2015]85号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保监资金[2013]124号《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养老保险公司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保监发[2015]73号《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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