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5-03-30
摘要: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无极小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VS个人所得税

    同样是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116号出台时,大家能做到心平气和,波澜不惊;而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5]41号出台时,坊间却流言乱飞,群情激奋呢?

    且听小刀为您分析。

    一、概括VS列举

    《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征税范围时,采取的是概括加反向排除模式。此种模式下,纳税人取得的一切收入皆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除非该项收入属于列举排除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范围。特别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单独界定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自然就归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收入的范围。

    而《个人所得税法》在界定征税范围时,采取的是正列举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中,未在列举范围的,则不属于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共列举了十一项征税所得(收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属于十一项中的任何一项,自然就不能将其归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二、释法VS扩围

    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释法。

    而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扩围。

    三、有权VS无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其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

    四、优惠VS加税

    财税[2014]116号的企业所得税分期缴纳新政可以认为属于税收优惠;

    而财税[2015]41号的“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政其实质是加税。   

     一个是优惠,一个人是加税。这大概就是,同样是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坊间态度却大相径庭的的可能的原因吧!

    财税新政,小刀瞎说;水平有限,欢迎指正!

别高兴太早,个税可能血流成河![2015]41号文件 

  财税[2015]41号文件《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于2015年3月30日出台,这个是一个在三大杀器,令无数富人恶梦连连!

  一、富人的颤抖

  2015年3月2日晚间,广东世荣兆业(002016)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向董事长梁家荣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珠海(楼盘)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23.75%股权,交易价格10.29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世荣实业100%的股权。

  公告显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6.31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6.309元/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数量为1.63亿股,购买资产的金额为10.29亿元。

  此交易原本暂不征个税,梁家荣在增发时可能也未想到此笔交易会产生至少1.8亿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即使分期五年缴纳,钱税得掏出去!

  类似世荣实业的案例比比皆是,原来老板们、财务们、专家们、中介们都认为不应马上征税,都不会相信税局会采取措施征税。今后增资、增发、重组、非货币交易需要倍加小心。

  二、税务筹划机构被吓退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曾经是,目前仍是中介机构的重大筹划卖点,很多企业尝试,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规避个人所得税。

  具体做法:

  中介与个人或企业签订税务筹划咨询服务协议,代理办增资业务,收费大多在20万到100万之间。

  1,中介代理以股东个人申请专利。(基本上没有成本费用)

  2,找评估机构高价评估此专利然后投资(如评估10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

  3,被投资企业计无形资产1000万,十年或合同约定短时间摊销记企业成本费用。(研究开发费也可以加计扣除)

  4,N年后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或注销企业,分回这1000万投资。

  以上环节,理论上可以征税,但由于目前征管体制的技术手段无法监控,导致税款大量流失。征税的寥寥无几。

  41号文件出台,中介机构的这一做法,显然失效了。

  三、地方税务局头痛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分期五年缴纳的政策,在上海自贸区试验,恐怕没有较大企业应用过吧,就是小企业有应用的案例吗?不能说是试验成功。

  如今匆忙推出,如严格执行,2015年地税将追缴股东五年来的税款,直至血流成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板板上市公司将哀鸿遍野。

  41号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注意追溯范围(5年内未纳税的)。超过4年的,本年一次性缴纳。因为没有分摊期间了。超过3年的,分2年缴纳。为什么没有规定五年以上的要在4月1日缴纳?因为征管法的限制。

  已经五年以上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怎么办?《征管法》第五十三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如果有催缴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明税务机关处理过,企业股东欠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继续追征。五年以上未追缴的,难道无法追缴了吗?

邱庆剑

2015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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