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2]29号 广东省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12-29
摘要: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第(四)款逐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逐年缴费费用由政府代缴,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粤人社规〔2022〕29号         2022-12-29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协作办、经协办)、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2021年起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范围。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有关规定执行。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认定。

  二、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第(四)款逐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逐年缴费费用由政府代缴,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认定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困难群体,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和代缴保费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省户籍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9号)执行。

  三、“十四五”时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2月29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022年12月2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印发执行,有效期为五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2021年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提出要“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部署,推动有关政策落实落地,并确保与我省既有政策在执行中得以有序衔接,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在认真会商研究的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民政厅、财政厅、税务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起草了《若干意见》。

  二、《若干意见》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

  2.《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省户籍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9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对三个方面的问题明确了处理意见。

  (一)适当扩大政府代缴困难群体的范围。

  2021年,我省落实人社部发〔2021〕64号文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共为149.21万名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2.57亿元。我省目前无返贫致贫人口,但存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群体。据监测,至2022年6月底,这三类人员全省将近2万人(含16周岁以下)。由于这三类人员没有纳入政府代缴范围,在参保缴费方面存在困难。为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期间守住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若干意见》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也列入代缴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允许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参保困难群体一次性缴费后领取养老待遇。

  对于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困难群体,我省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规定,即“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同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规定,为贫困人员提供政策倾斜,对参保后达到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费用由本人承担,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019年,我省修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也可选择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经本人书面申请,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困难群体,则继续按人社厅发〔2018〕111号和粤人社函〔2018〕340号文执行。

  鉴于人社厅发〔2018〕111号文件执行时间已过期,考虑困难群体的特殊性,《若干意见》明确对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困难群体,可以选择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第 (四)款逐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逐年缴费费用可由政府代缴,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对于认定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困难群体,再次明确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省户籍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9号)执行,即认定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市的本省户籍的困难群体,应由其户籍地落实代缴保费政策。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规定,“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我省根据国家规定,考虑省内各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存在差异,但标准不高,与低保待遇叠加不会出现过度保障的情况,规定“十三五”期间,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含高于全省最低标准的部分)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人社部发〔2021〕64号规定,“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根据我省实际,并延续之前做法,《若干意见》明确“十四五”时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含高于全省最低标准的部分)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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