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异常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22
摘要:一、当前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之表现 (一)商业环节增值税相对税负明显异常。从对池州市近年来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和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分析,全市的商贸企业增值税平均负担率仅为1.78%。其中,烟草、石油、医药、新华书店...

一、当前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之表现
(一)商业环节增值税相对税负明显异常。从对池州市近年来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和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分析,全市的商贸企业增值税平均负担率仅为1.78%。其中,烟草、石油、医药、新华书店、盐业等5个特殊行业的税负率达3.29%,其他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平均负担率仅为0.57%,税负明显异常。

(二)商业环节增值税税收总量呈相对下降趋势。在全市商品零售总额逐年增长的态势下,除烟草等专营行业的税收稳定增长外,百货、五交化、糖烟酒等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 增值税入库税收总额呈现下降趋势。

(三)部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失真现象严重。
主要表现为:
1、部分商贸企业注册资金不实。一些商贸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验资证明,在工商部门验资过后即刻抽走资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
2、部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认定前所购进的货物不入账或以商品入库单另行入账,待认定后再找销货方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违规抵扣进项税金。
一是未付款或款未付清而提前抵扣;
二是取得其他小规模户数的抵扣发票,做虚假采购,多申报抵扣;
三是虚假开具运输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凭空虚假抵扣 ;
四是取得发票在有抵扣税金时或应纳税款较少时暂不抵扣;
五是以货易货、私下交易,搞商品销售“体外循环”;
六是擅自扩大抵扣范围。
4、库存商品管理混乱。
一是人为地将库存商品的账目混乱,从而隐瞒真实的库存商品;
二是库存商品账实不符,虚假库存,截留收入;
三是将库存商品作为工资、福利或礼品赠送他人而直接从库存商品中列出;
四是发生商品退货折让时或部分商品退货时未将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
五是将厂家返利的商品用红字冲库或销售不入账;
六是与其他经营户相勾结,存在存货相互转移行为;
七是将免税项目和低税率项目与正常税率的货物相混淆。
5、隐瞒销售收入。
一是销售收入人为滞后;
二是截留、隐瞒收入,直接偷税;
三是以货易货,财务上不做销售处理;
四是对内部租赁和内部承包的,将其进项取得作为抵扣,而销售不做收入处理或只将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做收入;
五是将视同销售不作销售申报纳税;
六是对价外费用的部分不申报纳税;
七是对返利部分隐瞒收入或做往来账务处理,不转出进项税额。

(四)基层征管分局管理不严,管不明、管不深。从一般纳税人认定、再认定、年审到分类管理,从重点纳税评估对象确立到异常申报户的移送,从专用发票管理到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专项管理等,在一些基层分局并未完全落到实处。

(五)稽核、稽查部门对异常申报打击不力。

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导致三种严重后果:
一是造成商贸环节的增值税的流失,而且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二是违法活动屡经打击,偷税现象反而呈现上升的趋势,形成屡查屡偷,直接影响公平竞争和治税环境;
三是各级国税机关均认识到此问题严重,却长期不能解决,影响国税形象。

二、增值税税负明显异常的成因
(一)政策上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我国目前实行的对增值税纳税人管理是差别管理,即人为地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理论上测算,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应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致相等,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建账建制的要求方面并未如一般纳税人那样严格规定;同时,大量的定期定额户普遍存在定额不足,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对较轻。另外,政策方面也存在政策空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3号)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金划入企业成本,而对已抵扣的税金所对应的库存商品部分并未要求按对应的抵扣税金划转。这个政策诱使部分一般纳税人在经营一段时间后申请注销,再改头换面重新注册。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严令一般纳税人在注销后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但实际操作是难以办到的。

(二)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部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不能如实申报纳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观上有偷税意识,有意做假账,假申报,千方百计少交税金。

(三)会计核算失真。客观方面,由于商业企业所聘用的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会计人员素质较低,核算水平不高,故而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导致申报不实;主观方面,由于法人和会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存在销售不入账、账外账等现象,也有少数法人指使和怂恿会计人员不如实反映经营活动,故意偷税。

(四)计税依据监控乏力。由于商贸企业进货渠道多,现金交易量大,商品品种复杂,因而对现金流、货物流的监控非常困难。而在进项税额方面,虽然推进了防伪税控系统,解决了阴阳票、伪票的问题,但对企业取得是否是该企业购进的货物难以确认。对运输发票特别是运输业务的真假、收购发票和收购业务的真假难以把握。同时对平销返利行为很难找到真凭实据,只能听凭企业自我处理,不能及时转出返利这一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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