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稿酬所得该不该缴增值税?专家:不应缴纳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人气: 时间:2018-05-15
摘要:近日,一名微博ID为小磊3rd的网友反映,经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得知,个人稿酬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名微博ID为小磊3rd的网友认为,营改增指的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但个人给报刊写稿并非营

  近日,一名微博ID为“小磊3rd”的网友反映,经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得知,个人稿酬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名微博ID为“小磊3rd”的网友认为,营改增指的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但个人给报刊写稿并非营业,之前也没有缴过营业税,现在为何要缴纳增值税?

  对此网友评论争议不断,记者向不同省市的国家税务局进行求证,得到了不同的答案。

  缴还是不缴?各地说法不一

  记者首先拨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求证。咨询员回复称,给报刊等写稿获得的稿酬需要缴纳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的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个人稿酬所得符合这项规定,故而应当缴纳增值税。

  税额有两种核定方式:一种是按次核定,500元是起征点;另一种是按月核定,2万为起征点,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不到3万免征增值税。个人缴纳适用的税率是3%,具体方法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写稿人代征增值税和相应的附加税。

  随后记者致电北京国税局12366服务热线,得到的答复是:稿酬属于个人转让著作权,应免征增值税,只交个人所得税即可,此依据仍然是36号文,其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第一条第十四款显示,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而浙江省国税局和重庆市国税局在接到同一问题时,首先表示需要征收增值税。浙江省国税局咨询员称,个人稿酬所得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如果是将作品所有权卖出即算作个人转让著作权,应当免收增值税;如果只是出售了作品的使用权,所获得的稿酬应当缴纳增值税。

  重庆市国税局咨询员的回复是“提供服务取得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记者进一步询问后,两家国税局咨询员均表示,建议应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个人所得稿酬是否属于个人转让著作权的范畴,如果属于才可免征增值税,而对于如何界定个人稿酬所得,两家国税局咨询员均没有明确答复。

  专家:个人稿酬所得不应缴纳增值税

  个人稿酬所得要不要缴纳增值税?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晓峰律师表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单位的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文章的作者,因此稿酬不应缴纳增值税。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安福仁表示,稿酬属于个人转让著作权范畴这个问题没有争议。稿酬属于转让著作权,而转让著作权又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范畴,因此,个人稿酬所得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是,以往征营业税时对稿酬收入实行了免征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现在正处于过渡期,根据《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第一条第十四款,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实行免增值税。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详细解读了关于个人稿酬所得的缴税问题。他表示,稿酬所得从来没有交过增值税,稿酬所得既不属于销售服务也不属于不动产,如果出版社或杂志社把作品生产出来以后有了收益,那么(出版社或杂志社)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是作者本人要缴纳增值税,这是主体不清晰的问题。

  刘剑文指出,现在稿酬个人所得除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还没有其他的依据说明要缴纳其他的税收。“作品是作者通过劳动自己创造的成果,国家政策这样制定其实是基于对劳动者劳动所得的一种保护。不应把作品复制的传播者、销售者应该缴的税和个人稿费所得所缴的税混在一起。”

  此外刘剑文认为,稿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太低了,现在规定4000元以下扣除800,4000元以上扣除20%,而稿酬是作者自己通过劳动获得的回报,有的人花一辈子心血才写出一本书,对于这种劳动应该给予鼓励,建议提高稿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人民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 赵恩泽   实习生 江虹霖)

  ————————————————————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中心针对网络舆情关注作出回复——

  问:个人稿酬收入要不要缴增值税?

  答: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对个人转让著作权,自1994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转让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同时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平移为继续免征增值税。

  此后,随着营改增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行业和地区,直至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个人转让著作权一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综上,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转让著作权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营改增后继续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列举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内的9类作品。

  原营业税及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税范围,均包括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的行为,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营改增前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2018-05-15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