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5-05-22
摘要:对核定定额未达到小微企业及起征点免税限额,并且不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核定定额折算为减免税额登记在《减免税额折算表》(以下简称折算表,表式见附件1)中,再依据折算表,将减免税额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5]279号        2015-05-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5]183号)规定的工作推进计划,根据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减免税政策条款的梳理等工作需要,现就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如下:

  一、税收会计核算

  (一)核算内容调整

  1.明细科目。在“减免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纳税人识别号”明细科目,分户核算反映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

  2.账外登记簿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免税登记簿”(以下简称减免税登记簿)中增加“纳税人识别号”“减免性质代码”等基本内容,分户、分政策条款核算反映纳税人申报的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情况。

  (二)核算方法调整

  根据修订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015年7月1日起上述各税征前减免核算的原始凭证统一调整为新的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同时,部分税种征前减免核算方法调整如下:

  1.增值税征前减免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销售额不再登记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登记簿”中,相应的减免税额纳入“减免税金”科目中核算。

  对核定定额未达到小微企业及起征点免税限额,并且不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核定定额折算为减免税额登记在《减免税额折算表》(以下简称折算表,表式见附件1)中,再依据折算表,将减免税额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2.营业税征前减免核算

  对核定定额未达到小微企业及起征点免税限额,并且不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营业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核定定额折算为减免税额登记在折算表中,再依据折算表,将减免税额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3.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核算

  (1)对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税务机关应统一按纳税人申报的本期期末累计与上期期末累计的减免税差额,在减免税登记簿中登记本期减免税发生额。其中,对税基式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务机关应先折算为减免税额登记在折算表中,再依据折算表,登记减免税登记簿。

  减免税登记簿中“减免所得税额”“免税收入”“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减免项目”内容不再登记。

  (2)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申报表中“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倒算出减免税额登记在折算表中,再依据折算表,登记减免税登记簿,并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3)对年度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税务机关应统一将纳税人年度申报的本年累计减免税额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前减免核算

  为提高税收会计核算工作效率,减轻减免性质代码维护工作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前减免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由申报表改为折算表。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前减免时,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税额折算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额,登记在折算表中(折算表“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性质名称”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一致),再依据折算表,将减免税额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三)减免性质代码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减免税核算范围和口径,税务总局将减免税政策汇总整理为《减免税政策库》(以下简称政策库,附件2),政策库分为以下三个子表:

  1.《核算政策代码表》:将目前有效的可核算减免税政策条款,按照精细核算需求,分别编码列入本表,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此范围开展减免税核算工作。

  2.《失效政策代码表》:将已过执行有效期限的减免税政策及代码列入本表。

  3.《暂不核算政策代码表》: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目前无法进行精细核算的减免税政策条款,以及由于核算需求调整,不再进行精细核算的减免税政策条款及代码列入本表。表中相关政策条款今后将依据核算条件或核算需求情况,适时纳入精细核算。

  政策库目前收录了截止到2015年4月底发布(到期)的减免税政策条款及代码,今后将定期更新,各地税务机关均应据此对税收会计核算中应用的减免性质代码进行及时调整。对此前已经编制代码但未列入政策库的政策条款,不再进行减免税核算。

  二、税收会统报表

  《SJ-06: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附件3)在横表头增设“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减免”,反映 2015年7月1日后,减免税登记簿中登记的分政策条款的减免税额。

  从2015年8月编报7月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调整和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工作是完善减免税核算体系、实现减免税精细核算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按期完成。此次调整和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税务机关均应严格按照税总函[2015]183号文件确定的时间表、任务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减免税核算管理工作,确保从2015年7月1日开始,进行减免税精细核算试运行。

  (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减免税核算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面大,各地税务机关业务和技术部门应加强沟通衔接,密切配合,严把工作质量关,确保减免税精细化核算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税务之家附件:

  1.减免税额折算表

  2.减免税政策库(见电子文件)

  3.SJ-06: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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