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的税务考量——增值税篇

来源:有趣的泰科思 作者:有趣的泰科思 人气: 时间:2019-02-06
摘要: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而交税。同时,由于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的传递链条断裂,提供贷款服务的单位需要按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但接受该贷款服务的单位并不能抵扣该增值税,相关增值税成为集团内的费用。

  秉承周五或节日前夕发文的习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果然不负众望,就在春节前夕,又出一新文件,再次抛出减税红包,即财税[2019]20号文,让财税圈诸位,边包饺子,边考量企业集团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税务事项。

  本文先从增值税方面进行回顾和分析。

  营改增前,不应税

  在营改增之前,利息收入适用于营业税,但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偿”才应税,详见下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同时,营业税法规里,并没有明确的“视同销售”的概念。因此,针对企业集团内的无偿资金借贷是否征税,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交税

  在营改增之后,虽然仍然规定“有偿”才应税,但是明确了“视同销售”的概念: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而交税。同时,由于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的传递链条断裂,提供贷款服务的单位需要按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但接受该贷款服务的单位并不能抵扣该增值税,相关增值税成为集团内的费用。

  目前免税

  根据最新公布的20号文,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述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所有关联方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都免征增值税?笔者认为不是,而是需要按照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文件中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需要进行企业集团登记的企业之间,才可以按上述规定免增值税。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视同销售额是否还需要申报

  既然上述资金借贷行为是“免税”,那就意味着其在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内,因此,笔者认为其视同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该销售额影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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