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9-11-04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要求,高标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贸易自由化,充分发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作为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自由贸易园区的重要载体作用,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现予发布。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     2019-11-4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要求,高标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贸易自由化,充分发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作为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自由贸易园区的重要载体作用,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4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洋山特殊综保区)作为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自由贸易园区的重要载体作用,规范海关对洋山特殊综保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洋山特殊综保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临港新片区内,具有物流、加工、制造、贸易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洋山特殊综保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企业进行监管。

  第四条 洋山特殊综保区实行物理围网管理。洋山特殊综保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 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配套设施外,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不得建立营利性商业、生活消费设施。

  第六条 洋山特殊综保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等应当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验收标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当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

  第七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洋山特殊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区内管理机构、海关等监管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第九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等不得进出洋山特殊综保区。海关对涉及国家进出境限制性管理、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等的安全准入实施风险管理。依据风险情况,对进出境货物及物品、进出口货物及物品和国际中转货物,实施必要的监管和查验。

  第十条 境外与洋山特殊综保区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列入海关贸易统计,统计办法另行制定。区外与洋山特殊综保区之间进出的货物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根据海关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洋山特殊综保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统计。

  第二章 对洋山特殊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检疫的进出境货物原则上在口岸监管区内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经海关批准,可在洋山特殊综保区内实施检疫。

  对属于法定检验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的进境检验,需在口岸监管区内作业场所(场地)实施。

  第十二条 对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和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进出境货物,除必须在进出境环节验核相关监管证件外,其他的在进出区环节验核。

  第十三条 洋山特殊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海关径予放行。

  第三章 对洋山特殊综保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洋山特殊综保区与境内区外之间实行进出口申报管理。货物从洋山特殊综保区进入境内区外的,由进口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洋山特殊综保区的,由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洋山特殊综保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

  第四章 对洋山特殊综保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可依法开展中转、集拼、存储、加工、制造、交易、展示、研发、再制造、检测维修、分销和配送等业务。

  第十七条 海关不要求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但区内企业所设置、编制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有关业务情况,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帐、核算的,对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洋山特殊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建立企业信用、重大事件、年报披露等信息主动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第二十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进境货物,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第五章 对洋山特殊综保区国际中转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外,其他货物均可在洋山特殊综保区内开展国际中转(包括中转集拼,下同)。

  第二十二条 洋山特殊综保区国际中转业务应在符合海关要求的专用作业场所开展。

  第二十三条 相关物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传输中转集拼货物的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分拨申请、国际转运准单等电子数据。

  第二十四条 国际中转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复运出境。

  第六章 对直接进出境货物以及进出洋山特殊综保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货物经洋山特殊综保区直接进境或直接出境的,应通过专用通道、卡口,海关按照进出境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个人物品进出洋山特殊综保区的,海关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在洋山特殊综保区进出区卡口设置供货运车辆、其他车辆和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进出洋山特殊综保区的国内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综合保税区政策及制度创新措施均适用于洋山特殊综保区。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洋山特殊综保区通过验收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新闻发布会实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05-17

  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上海市常务副市长、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主任陈寅,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主要负责人陈振冲,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朱芝松,上海海关关长高融昆,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民,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申卫华,介绍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支持政策及建设推进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主持新闻发布会。来看文字实录↓

  李国: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海关总署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牵头研究落实,在全面总结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深入调研论证,认真听取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向国务院上报了设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请示。

  2020年1月17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海关总署收到国务院文件后,认真指导、协同上海市做好规划建设,积极协调推进验收等相关工作。5月12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验收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今天上午举行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和揭牌仪式。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唯一的特殊综合保税区,承担着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使命。海关总署按照“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的要求,大力开展改革创新,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作为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自由贸易园区的重要载体,在全面实施综合保税区政策的基础上,以守住安全高效管住为底线,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最大限度简化一线申报制度,突出区内经营自由,严格二线监管,改革海关统计方法,更加便利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等等。

  下一步,海关将积极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为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贡献海关力量。

  陈寅: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规划选址在上海市东南角,总体来看:一是区位条件优越,处于中国大陆海岸线中心与长江入海口的枢纽位置,依托全球集装箱第一大港和航空货运全球第三大机场,具备高度便利的空运、海运、水路、铁路、公路等各类运输方式,是全球同类区域中综合运输条件最好的。

  二是空间载体丰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25.31平方公里,由芦潮港区域、小洋山岛区域、浦东机场南部区域等3个部分组成,其中,芦潮港区域面积7.99平方公里,小洋山区域9.46平方公里,浦东机场南部区域7.86平方公里。

  三是产业功能完备。这片区域具备较高的发展起点和较好的产业基础条件,特别是自贸试验区建设以来,已经形成了面向国际市场的分拨配送和大宗商品交易、面向国内的进口贸易和跨境电商,以及航空、海运等航运产业功能。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建设的原则是“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分批验收、有序推进”。一期围网面积14.27平方公里,具有区港一体的便利条件,覆盖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已在运作的主要产业活动区域。

  一期围网范围的封关运行,有利于尽快落地实施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为区内企业提供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监管制度环境和优惠政策支持,对企业更好地应对全球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化危为机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有着积极而重大的意义。同时,我们还在加快推进其余部分的围网封关,今年年内全部完成。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临港新片区建设提出的“五个重要”要求,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是临港新片区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的重要功能载体,也是实施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创新载体。下一步,我们将在海关总署等国家部门、上海海关的支持指导下,加快推进功能培育、产业集聚、设施提升、制度创新,建设最具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加快集聚产业功能,培育经济增长极。一是着力推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与高端制造的集成发展。以芦潮港区域为重点,推进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入区发展;集聚总部经济、数字贸易、离岸业务等多功能集成的跨境服务贸易;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高端航运服务、大宗商品交易及商品期货保税交割等交易服务提升能级。二是着力提升国际航运增值服务能力。以小洋山岛区域为重点,提升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国际中转集拼、国际运输服务、船舶登记和管理服务、全球检测维修等高附加值航运服务功能。三是着力打造大飞机产业集群。以浦东机场南部区域为重点,发展国产客机总装集成、宽体客机研制、复合材料零部件、飞机交付改装等航空制造业,以及飞机租赁、航空货运、航空冷链物流、航空专业服务、航空衍生产业等航空服务业。

  近期,我们将出台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应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快产业和功能集聚。

  2、建设一流基础设施,提升门户枢纽功能。一是充分发挥“区港一体”的优势条件,建设高标准智能化港航基础设施体系。其中,洋山四期自动化码头的吞吐能力将从目前的300多万标箱提升到630万标箱;洋山港智能重卡项目今年将实现小批量试运行,未来将实现商业化运行。二是建设高效畅达的集疏运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联动小洋山岛、东海大桥、铁路中心站和内河码头的集装箱中转中心,提高多式联运功能。在浦东机场建设功能复合型的超级航空货站,扩充浦东机场航班进出容量。三是结合实际布局新型基础设施,支撑区内发展数字贸易、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产业需求。

  3、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打造最具竞争力的制度环境。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上实现了重大制度创新。我们要以此为依托,加快各项制度和政策的系统集成。一是主动研究推进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销售服务等专项政策在特殊综合保税区制度环境下的集成再创新。二是全面适用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明确的各项政策制度、市委市政府发布的推进高质量发展50条特殊支持政策、新片区管委会发布的各项产业政策,形成强力的政策叠加效应。三是利用围网管理的特殊条件,发挥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的监管优势,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先行先试更大力度的制度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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